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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代征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批复

2011-04-06 13:27


桂地税字〔2011〕55号

崇左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代征价格调节基金问题的请示》(崇地税报〔2011〕16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按照规定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并提出如下意见:

一、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征各种基金、费有关征缴入库和会统核算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137号)关于税款征缴、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税收票证管理和会统核算的有关规定,统一开展各项税款、基金、费的征缴、票证和会统核算工作,确保各项工作的规范运行。

二、应采用税收征缴方式代征各种基金、费。应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财税库银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中增设有关代征基金、费的项目内容,在同一系统中,办理税款、基金、费的征收缴纳业务,实现征收税款、基金、费的一体化管理。

三、代征各种基金、费时,应根据缴款人电子、转账、现金、刷卡等不同的缴款方式,统一使用相关税收票证作为缴款人的缴款凭证。

四、对代征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相应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在执行代征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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