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6 11:22
2011年第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3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衔接
(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的,适用旧《发票管理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但延续到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或发生在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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