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理税-税务处理>中央法规>详情页
2011-04-05 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5.12”四川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广大党员响应党组织的号召,以“特殊党费”的形式积极向灾区捐款。党员个人通过党组织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属于对公益、救济事业的捐赠。党员个人的该项捐赠额,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
下一篇:关于第二届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0-06-30
2011-04-19
首页
金蝶产品
客户案例
关于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