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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关2011年第2号公告

2011-07-09 14:28


青岛海关2011年第2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2号,以下简称《舱单管理办法》)和海关总署2008年第97、101号公告,现就进出境水运、空运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舱单传输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青岛海关授权青岛关区各隶属海关负责本关辖区范围内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及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简称“传输义务人”)的海关备案工作。

二、传输义务人应当向经营业务所在地海关申请备案。海关批准备案后,传输义务人方可向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青岛分中心申请舱单数据联网传输。传输义务人经营业务涉及多个隶属海关的,应当分别备案。

三、传输义务人向海关申请企业备案,应提交海关总署2008年第97、101号公告所规定的文件、表格以及《舱单传输人备案有效期延期登记表》、《舱单传输业务人员情况登记表》和《业务印章印模备案登记表》,相关备案登记表格可在青岛海关门户网站(网址:qingdao.customs.gov.cn)的表格下载栏目下载。

四、目前已经符合条件的传输义务人应当于2011年5月1日前完成海关备案手续。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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