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2 15:55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
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改善广西投资软环境,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自2010年7月1日起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现将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是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改善广西投资软环境,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升国税部门良好形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并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把好事办好、办实。
二、免收工本费的范围
(一)全区范围内为纳税人办理的税务登记证(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补办税务登记)和扣缴义务人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二)全区各级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工本费。
三、规范免收工本费的操作
在综合征管软件的税务登记界面中,当录入完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并点击“保存”键后,点击“登记证工本费减免”键,对属于享受本政策的纳税人,在“收费类型”中选择“全免”,在“减免原因”中选择“其它”。对于属于享受“下岗再就业”和“高校毕业生”政策,以及国地税联合办证的,仍按照原操作执行。
四、税务登记证件和代开普通发票的印发
税务登记证件和代开的普通发票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在全区范围内统一调配使用,“两证”经费预、结算方式暂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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