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8 16:10
浙农综办[2011]1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农发办(宁波不发),省监狱管理局农发办:
为做好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工作,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科学选项,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05号)精神,现将《浙江省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印发给你们,请据此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择优申报项目。
附件:浙江省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省农发办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
浙江省2012年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和全省财政地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依法治税、为民理财、务实创新、廉洁高效”总体工作思路,念好“实、稳、优”三字诀,围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两区”),以项目建设为重点,进一步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农业转型升级,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建设要求
(一)项目必须符合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保护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土地治理项目应服务于农业“两区”建设,凡不能与当地农业“两区”建设规划相结合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
(二)项目建设应着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按灌区、流域和区域整体规划,采取“集中力量、重点投入、连片开发”的治理方式,力争治理一片,成效一片。尽可能多的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建成高标准农田。
(三)采取因地制宜的治理开发措施,遵循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着力解决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大力推广地下管道输水等田间节水措施,加强小型抗旱水源、微蓄、微灌、生态护岸工程建设。
(四)积极扶持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提升农业生产组织化程度和经济效益。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
(五)鼓励与支持各级农技推广部门、涉农院校及农业科技人员在项目区内推广优质高产、节本增效、生态安全的先进适用技术和优良品种,切实提高项目建设的科技含量。
(六)在土地治理项目区搭建各类支农资金整合平台,按照“统一规划、渠道不变、各司其职、形成合力”的要求,有机整合项目与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三、项目类型
(一)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含控制性工程)
按灌区、流域和区域整体规划,单个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各地应将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生产基地、农(渔、林)场等纳入土地治理项目区内一并予以扶持。
控制性工程可按项目建设后的受益面积申报。主要建设具有控制性功能的水利工程,包括新建、改造易洪易涝区域的农用排涝闸站,灌溉面积在5万亩以下的小型灌区改造等。
(二)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
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着力于稳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打造粮食核心产区,发展现代农业。优先改造水土资源条件好、开发潜力大、配套能力强、农民积极性高的地区。单个项目区的治理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0000亩,如受自然条件限制,可在同一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
(三)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
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应以小流域为单元,按照流域或邻近流域进行统筹规划,项目流域(集雨)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平方公里,单个项目治理面积不低于5000亩(包括坡度25度以下相对集中连片的需要建设水利、农业、林业、科技等实体工程措施的坡耕地及经济林地面积,其中耕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在同一小流域或同一灌区范围内选择2至3个地块作为一个项目区。项目区内通过水库、山塘、堰坝、防洪堤等重要单项工程建设而受益但无田间实体工程的耕地、坡耕地、经济林面积可作为项目受益面积,但不安排补助资金。
(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主要通过对灌区内骨干工程进行续建、配套和改造,为灌区农田提供水源保障。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灌溉面积应达到5-30万亩,项目申报仅限于国家立项县,且必须纳入《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重点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规划》。
(五)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项目
省级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费项目(以下简称“科技推广项目”)着力于解决粮油和蔬菜等主导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和优良品种推广,由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有能力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项目的单位实施,省、市级农业科研院所及涉农院校为技术依托单位。科技推广费的使用遵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暂行规定》(浙农综办[2006]13号),实行属地申报和报账。
四、建设内容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小Ⅱ型水库(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及山塘(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下)的新、修建;堰坝、溪流护岸、排灌泵站及泵站周边河道疏浚清污(淤)、灌(排)渠(沟)、闸站、喷滴灌系统等水利工程设施的新、修建。
机耕路、机耕桥、农业生产运输作业道、梯田埂等的修建及主干路的硬化,种植绿肥及秸秆还田等对土壤进行改良、机械平整土地,农用输变电线路的架设、购置农业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的补助。
茶园、果园、桑园、笋竹两用林等经济林改造,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建设等。
引进并推广优良品种及先进适用农业技术、配置小型仪器、农产品检测化验、生物防治设施、以种植大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为主的实用农业技术培训等。
五、扶持标准
(一)按照项目区的耕地治理面积结合工程建设内容给予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衢州市、舟山市、丽水市、金华市等4个设区市和淳安县、安吉县、平阳县、苍南县、永嘉县、文成县、泰顺县、洞头县、兰溪市、武义县、磐安县、龙游县、常山县、江山市、开化县、岱山县、嵊泗县、青田县、云和县、龙泉市、庆元县、缙云县、遂昌县、松阳县、景宁县、三门县、仙居县、天台县等28个县(市)申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不含控制性工程)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200元;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400元。
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温州市、台州市等6个设区市和余杭区、萧山区、富阳市、桐庐县、临安市、建德市、海宁市、桐乡市、平湖市、嘉善县、海盐县、德清县、长兴县、绍兴县、上虞市、嵊州市、新昌县、诸暨市、瑞安市、乐清市、永康市、东阳市、义乌市、浦江县、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等27县(市)及省监狱管理局所属农(林)场申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不含控制性工程)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000元;高标准农田示范工程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每亩补助不高于1200元。
在上述限额内,根据项目建设标准与项目区实际需求,合理布置工程措施、估算项目总投资,按照现行筹资方式及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允许在增加配套和自筹资金前提下,提高项目建设标准。
(二)按照水源工程及防洪堤工程的建设方式给予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
为加强丘陵山区及海岛的水源工程建设及增强项目区的防灾、减灾能力,对山区小流域农业生态工程项目中的水库、山塘、堰坝等水源工程及防洪堤等单项工程按照不同的建设方式给予扶持。
新建、修建的小Ⅱ型水库及山塘,新增或恢复库容每立方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5元(海岛地区为每立方米10元);新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0元,修建堰坝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1000元;确需保护耕地而新建的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400元,修建防洪堤每米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200元。
(三)中低产田改造控制性工程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1000万元,在此限额内,根据省审定的技术方案和工程概算造价,结合现行筹资方式及财政资金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
(四)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根据建设内容、中央财政投资和配套政策确定省以上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单个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一般为2000万元。
(五)单个科技推广项目申请省以上财政资金额度为100-150万元,每个市(含所属市、县、区)推荐1个项目。县(市、区)农发办将申报的科技推广项目上报市农发办,由市农发办按照竞争立项的原则组织专家评估后推荐上报省农发办。
六、建设标准
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按照省农发办转发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浙农综办[2004]39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执行,努力将项目区建成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高产、高质、高效益农田。
七、有关试点
(一)积极探索促进土地治理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试点。按照“依托龙头建基地,围绕基地扶龙头”原则,以农业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机统一为目标,鼓励将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经营两类项目有机结合进行建设,原则上单个两类结合试点项目建设面积不低于1000亩。对列入两类项目结合的试点项目允许将基地建设中所必需的农产品产地简易储藏保鲜设施、小型绿色食品产品检测设备及农药残留检测费等内容列入两类结合试点项目财政资金扶持范围;允许适当提高两类结合试点项目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比例,可按不超过单个生产基地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10%安排,重点用于新品种推广和良种繁育、先进适用技术推广以及农民培训。
(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单独申报土地治理项目(农业企业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仅限于省级立项县)。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业企业单独申报的土地治理项目,单个项目面积不低于1000亩。
(三)继续开展以项目建设内容及工程造价为依据确定省以上财政扶持资金的试点。试点项目需编制完成工程初步设计,编制工程概(预)算、确定工程总投资。省农发办将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和技术方案合理性进行审核,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价,根据现行筹资方式及财政资金配套规定,确定该项目省以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试点仅限于中低产田改造项目,要求试点的市、县(市、区)允许申报一个试点项目。
各地申报上述试点项目须在申报文件中说明,由省农发办同意后实施。
八、申报程序
(一)市、县(市、区)农发办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和政策公示,指导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及农(渔、林)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等做好拟申报项目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落实政策处理的相关责任,取得项目区多数农民要求开发的意见书(各有关村委会的申请),并指导编制好项目建议书。
(二)市、县(市、区)农发办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拟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分析项目区主要制约因素,确定主要建设内容和工程量,规划工程布局,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浙农综办[2006]50号)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方案。会同当地水利、农业、林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共同做好开发治理方案论证工作。
(三)拟建项目须由市、县(市、区)农发办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并经当地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
九、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申报材料
申报项目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关于要求立项的申请;
2.按项目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会审意见(科技推广项目为申报方案及地市推荐意见);
3.控制性工程项目、列入按工程造价补助方式试点的项目,以及新建(续建、扩建)小Ⅱ型水库除上述材料外,还需附项目工程初步设计、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新建水库批文、水库建设涉及耕地、林地占用等相关政策处理事宜的书面承诺。
(二)要求
1.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由县级农发办组织专家及相关技术人员按照《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相关资质的技术单位按照《农业综合开发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编制。控制性工程项目、按造价补助试点项目及水库建设的工程初步设计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各地农发办须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具体环节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总体平面布置图的绘制。工程总体平面布置图必须按照农业综合开发图例和相关要求进行绘制,并准确反映工程现状及拟建工程的布局、主要单项工程的位置与数量。排灌站、堰坝、防洪堤、机耕路(桥)等重要单项工程应明确结构形式、并附典型断面图。在可研报告文本第一章“项目范围、开发规模”中单独说明与农业“两区”结合情况,并在工程总体平面布置图上明确位置与面积。
3.项目投资概(预)算按《浙江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概(预)算编制规定(试行)》(浙农综办[2007]37号)精神,水利工程执行2010版水利定额,其他工程执行相关行业定额。
4.科技推广项目申报方案内容包括:①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负责人、技术依托单位、技术依托负责人;②项目区农业主导产业情况、实施科技推广的必要性;③拟推广的地点(必须注明具体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及乡镇、村名称、规模(面积));④拟推广的品种和技术,项目进度安排;⑤项目总投资(含申请省以上财政资金、县级财政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具体建设内容及投资预算(具体安排);⑥预期效益、验收考核指标;⑦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科技推广项目概要表,并附技术依托单位对实施单位作为技术依托的承诺函(承诺函要列明技术依托单位具体的服务内容、技术负责人、所需经费及双方的责任、义务)。
5.2011年5月30日前将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项目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上报省农发办,农发办不设在财政部门的必须与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同时,通过浙江省政府统一网上审批平台(http://bsdt.zj.gov.cn)进行网上申报。材料可挂号邮寄,申报时间以当地邮戳为准,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予以退回。逾期不予受理。
(三)材料评比
为做深做细前期工作,精心编制申报材料,提高申报材料质量,省农发办将对2012年土地治理项目申报材料的及时性、政策应用、前期工作深入程度、估(概)算准确性、文本质量等进行评比,并通报评比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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