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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出口的税收意见

2011-04-01 17:28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目前,我省共有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407户,其中27户为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可以有效促进农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为促进我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产品出口做优做大做强,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用好出口退(免)税政策,扶持龙头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一)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免税政策。对小规模纳税人生产经营农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免税政策。
   (二)外贸企业适用退(免)税政策。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外贸企业经营农副产品出口,实行出口免税,并凭增值税专用发票退还前道环节税收的退(免)税政策。
   (三)深加工生产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对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农副产品深加工出口,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对具备固定厂房、机器设备,通过一定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实质性加工,且管理规范、财务健全的企业直接出口的脐橙、柑橘等果品,试行“免、抵、退”税政策,但具体企业名单需经设区市局审查、报省局核准后实施。
    二、优化出口退(免)税服务,营造务实高效的税收发展环境
   (四)开展电子信息审核退税试点。对于部分信誉好、潜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企业申请、设区市局初核、省局核准的基础上,试行凭电子信息审核退税,事后复核纸质单证的退税方式,提升出口退(免)税的审批时速。
   (五)推广使用远程预申报系统及外部信息查询功能。龙头企业可通过使用远程预申报系统及其外部信息查询功能,确保退税预申报不受空间、时间和次数的限制,方便自行网上查询出口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外部信息,以此提高出口退税申报审核时效,降低企业的办税成本。
   (六)提高每月办理出口退(免)税的频度。各地要将以往每月末办理1次退税改为每月月中、月末各办理1次退税,条件成熟的地方可试行随报随审、随批随退的做法,进一步加快退税速度,确保出口企业的退税尽快到位。
   (七)推行出口退税业务提醒服务。向有需求的企业提供退税申报、审核、退库等方面提醒服务,尤其是提醒出口企业已出口但尚未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且已接近超过相关文件规定申报期限的出口情况;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纸质单证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已办理出口退税申报但核销单尚未收齐的出口情况,尽可能减少企业因工作失误造成无法退税的损失。
   (八)推动税库银联网试点工作。通过国税局、国库和商业银行的联网,进一步优化出口退税退库流程,缩短退税资金在途时间,加快退税进度。
    三、加大宣传,密切协作,强化管理,促进龙头企业做优做大做强
  (九)加大宣传辅导力度。各地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开展“点对点”、“面对面”、“一对一”的个性化退(免)税服务,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宣传辅导力度,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出口退(免)税政策,及时解决企业提出的问题和困难,确保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带动开放型农业发展的“领头羊”作用。
  (十)密切部门协作,争取政府支持。各地应积极主动提请有关部门牵头定期收集、整理国家各项涉农、惠农政策,编辑专题宣传资料,送政策上门。对有资源优势、生产优势、产品优势的龙头企业,要鼓励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对供货出口企业,要因势利导,引导企业直接出口,密切部门协作,共同帮助企业申办商检、报关、结汇,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企业成本,加大对我省出口创汇的贡献,获得政府的更大支持。
   (十一)加强龙头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在优化税收服务的同时,要始终做好龙头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核、税收函调及预警评估工作,堵塞漏洞,防范风险,使龙头企业在法治公平的税收环境下不断发展。

                                                                            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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