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8 13:45
辽评协[2011]12号
各资产评估机构:
根据我会《关于印发〈辽宁省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办法〉的通知》(辽评协[2011]11号),我省将开展2011年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省资产评估协会(以下简称省评协)负责组织我省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综合评价工作,工作完成后,将采取适当形式公告综合评价结果。
二、本次综合评价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以上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参加综合评价。
三、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2011年4月15日之前,将填写好的《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附件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附件2)、《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央)》(附件3)上报给省评协综合部,对需要其他地方协会证明的行业贡献,应当提前取得书面证明文件,一并上报。逾期未报视为放弃本次综合评价。
四、各资产评估机构所上报的附件2和附件3中的行业贡献事项,请参照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附件4)和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央)(附件5)中所列事项内容认真填写。
五、为了全面地反映资产评估机构的情况,2011年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增加以下七项指标:
1.对参加研究和起草《辽宁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的人员记5分;
2.对获得2010年执业质量检查工作贡献单位和先进个人计分,先进个人记2分,贡献单位记1分;
3.对向《辽宁资产评估》投稿并被采用的机构或个人,根据文章所属栏目计分:理论探讨、案例分析、评估论坛等理论性文章记3分;反映行业信息、动态的文章记2分;
4.获得2010年《辽宁资产评估》优秀通讯员记1分;
5.对反馈省评协2010年征集准则研讨会研讨题目,并报送研讨提纲的机构记2分;
6.评估机构已经成立党支部(或联合党支部)并开展各项活动的记2分;
7.对2010年按规定在行业信息平台评估项目报备系统录入评估业务信息的资产评估机构记2分。
联系人:高青 李兰萍
联系电话:024-23496724 024-23496795
通讯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抚顺路64号 邮编:110002
附件:
1.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执业质量减分统计表
2.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地方)
3.资产评估机构综合评价--行业贡献得分统计表(中央)
4.行业贡献计分标准(地方)
5.行业贡献计分标准(中央)
6.综合评价指标权重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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