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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受理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1-01-10 15:10


藏国税函〔2011〕14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受理期限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自申请当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在剩余减免税时限内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二、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的,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未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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