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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提高四倍

2010-12-09 12:07

乌鲁木齐市耕地占用税提高四倍   从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获悉,从今年起,乌市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基础上上调4倍,外商企业和外国企业首次纳入征税范围。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等情况,可免征耕地占用税。

    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以及鳏寡孤独和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及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实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免征或减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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