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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税种将上收中央财政

2010-12-09 11:57

大税种将上收中央财政

    目前,营业税属于地方税,但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却划归中央。这种划分打乱了严格的分税管理格局,损害了地方利益,使得营业税表面是地方税,实质却成为中央地方共享税,不利于营业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功能的有效发挥。

  所以,发改委宏观院建议,营业税应该真正意义上归为地方税。此外,课题组去年到四川某县调研,此县是著名的养猪县,其产业结构非常单一。自从农业税、屠宰税取消后,此县几乎失去了税收来源,财政陷入困境。

  课题组建议,对于此类产业格局具有自身特色的地区,税种设置也应该有所差别,例如,养猪县应该开征屠宰税。

  中央集中财力搞平衡

  让一些地方官员感到疑惑的是,近年地方政府不断向中央反映地方财力困境,希望在分享税上给予更高比例,中央也答应改革,但为什么改革的方向是地方的主体税种被上收呢?

  在发改委去年举办的中国财税体制改革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人员讨论的最大热点是:中央政府是否应当分得更多的税收——应该采用中央集权的架构还是省级以及省级以下政府分得更多税权的分权架构。

  此后不久,“十七大”报告提出建立“财力与事权匹配的财税体制”,对这一争论给出了答案。财力与事权的匹配,说明中央将集中更多财力,用于转移支付。

  赵全厚说,各地区自然条件、经济基础不一样,在财权相同情况下,东西部地区税收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如果中央集中了一些主要税种的收入,将可以通过转移支付平衡地区差距。

  此外,学者普遍认为,增加财力比起调配财权操作性更强,阻力也相对小,能够解决燃眉之急。

  中国发展出版社副社长倪红日认为,中央财政集中度并不高,抛去税收返还,中央财政只占40%,距离合理的比例还差10%到20%。中国的中央财政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比多数联邦制国家的还要低。

  赵全厚预计,财税体制改革方案有望在下半年拿出统一方案来供各部委讨论,最快“十一五”末能有眉目。

  30年中国财政管理体制变迁

  应经济体制转轨的需要,财政体制于1980年、1985年和1994年进行了重大调整。

  1.1980年实行 “划分收支,分级包干”体制。从1980年起,国家下放财权,在预算管理体制上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俗称“分灶吃饭”体制。

  2.1985年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体制。经过1983年、1984年两步 “利改税”改革后,税收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因此,中央决定从1985年实行 “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预算管理体制。

  3.1994年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放权让利为特征的财政“分灶吃饭”体制推行到1993年时,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已经下降至不足30%的水平,严重弱化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之原有体制中“基数比例法”并非处理政府间财力分配的规范做法,于是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在1994年启动了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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