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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2010-12-09 11:49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1.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流程图

  附件2: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目录索引
  一、领导简介
  二、机构设置
  三、主要职能
  四、行业概况
  五、工作计划
  六、工作动态
  七、税收政策法规
  (一)各税种法律法规
  1.增值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4.储蓄利息所得税
  5.车辆购置税
  6.进出口税收
  7.有关规费
  (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4.储蓄利息所得税
  5.车辆购置税
  6.进出口税收
  7.有关规费
  八、税收征管制度
  九、办税指南
  (一)税务登记
  (二)纳税申报
  (三)发票管理
  (四)纳税检查
  (五)税款缴纳
  (六)账簿管理
  (七)复议诉讼
  (八)税务代理
  (九)税务文书签收
  十、行政许可规定
  十一、非许可审批
  十二、税务稽查情况
  (一)稽查工作规范
  (二)稽查工作部署
  (三)重大涉税案件公告
  十三、税收收入统计数据
  十四、税务队伍建设情况
  十五、人事管理事项
  (一)人事任免
  (二)职称评定公示
  (三)公务员招录
  1.公务员招考公示
  2.公务员招考通知
  十六、注册税务师管理事项
  (一)注册税务师考试通知
  (二)注册税务师考试结果公示
  十七、重大项目
  十八、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事项
  十九、其他工作
  (目录具体内容略)

  附件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政府信息公开系列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8〕3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本流程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权利人)。
  第三条 除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信息公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除依据《条例》、《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以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纳税服务等相关的政府信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均应依申请予以提供。
  第四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遵循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受理、审查和处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或提供所需信息。
  第五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和监察部门负责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情况的监督、评议。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是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实施。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政策把关和信息提供。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负责综合工作的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及与信息公开办公室的工作联系。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信息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用其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有关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填写《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向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申请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用途;
  (五)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申请时间。
  第八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将其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同时在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信息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第九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从形式上审核申请要件是否完备,对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告知其补正相关内容以后重新申请。
  第十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对不能当场答复的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或相关区(市)国税机关提供信息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相关处室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或信息公开办公室批转件要求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经由处室负责人审签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相关处室或信息公开办公室认为公开信息事项较为重大,可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信息公开事项,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须报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
  属于相关区(市)国税局提供的信息,由承办的区(市)国税局负责提供。公开的信息内容应在12个工作日内或在信息公开办公室要求的时限内,经相关区(市)国税局负责人审签后报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答复;也可由信息公开办公室委托该局予以答复。
  第十二条 对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内容,信息公开办公室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相关部门依照《条例》、《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三条 下列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后,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信息;
  (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内部文件;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税收调查、取证和检查等税收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十四条 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经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一般不得公开;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六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按下列情形分别予以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该信息或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
  (三)不属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职能范围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说明理由和依据;
  (五)属于部分公开范围的,说明理由和依据,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属于交由相关区(市)国税局提供信息公开内容的,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视具体情况,可确定由该局信息公开办公室代为回复申请人;相关区(市)国税局代为回复的信息公开内容和回复时间,应报市局信息公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因客观原因,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属于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以上期限内。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依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除此以外,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收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公开权利人认为有关责任部门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举报。
  有关责任部门违反本规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四)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各级国税机关可参照制定本单位的工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纳税人和有关组织依法获取税务部门政府信息,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发挥政府信息服务纳税人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在公开政府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密进行的审核把关。
  第三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公室)在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保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单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最终审签者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人。
  第四条 保密审核坚持结合实际,依法审查,既保守国家秘密又便利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列入保密审查的范围。
  第六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对以下内容重点进行保密审查:
  (一)税收工作重大决策事项;
  (二)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名义制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领导、局内各单位领导在各类会议、活动上中的讲话稿、发言录音整理的文字材料;
  (四)月度、季度、年度等税收收入数据,税源、征管、稽查、财务、机构人员、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统计数据;
  (五)税务稽查案件查处情况;
  (六)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情况;
  (七)税制改革、税收政策调整、税收征管改革和行政管理改革的措施和方案;
  第七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保密
  (一)是否属于密级(秘密、机密、绝密)文件内容,保密期限是否期满;
  (二)是否属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尚未决定的事项;
  (三)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直接造成国家的税收流失;
  (四)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税务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五)信息公开后是否可能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
  (六)是否涉及个人、法人或有关组织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七)是否存在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一般性政府信息,由信息提供部门进行保密审查后,经部门领导审签,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对拟公开的重要信息,承办处室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公开后可能引起重大社会影响的重要政府信息,除履行以上程序外,需报保密委员会负责人进行保密审查后,交由信息公开办公室予以公开。
  第九条 保密委员会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十条 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与对该信息的其他审核工作同步进行,保密审查时间不影响信息公开的时限要求。
  第十一条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保密委员会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泄密或因保密审查不当造成不良后果和重大影响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机关,其他各级国税机关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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