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金融工具概述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不断创新。近年来,我国的金融工具交易,尤其是衍生工具交易有了较快的发展。这对相关会计准则的制订提出了迫切的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范了包括金融企业在内的各类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的会计处理,要求企业将几乎所有金融工具尤其是衍生工具纳入表内核算,将有助于如实反映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便于投资者更好地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金 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金融工具包括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其中,金融资产通常指企业的 下列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权投资等;金融负债通常指企业的下列负债: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债券等。从发行方 看,权益工具通常指企业发行的普通股、在资本公积项下核算的认股权等。
金融工具可以分为基础金融工具和衍生工具。
一、基础金融工具
基础金融工具包括企业持有的现金、存放于金融机构的款项、普通股,以及代表在未来期间收取或支付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或义务等,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存出保证金、存入保证金、客户贷款、客户存款、债券投资、应付债券等。
二、衍生工具
衍生工具是指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着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金融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比如特定区域的地震损失指数、特定城市的气温指数等),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衍生工具的价值变动取决于标的变量的变化。比如,甲国内金融企业与乙境外金融企业签定了一份1年期利率互换合约,每半年末甲企业向乙企业支付美元固定利息、从乙企业收取以6个月美元LIBOR(浮动利率)计算确定的浮动利息,合约名义金额为1亿美元。合约签定时,其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合约签定半年后,浮动利率(6个月美元LIBOR)与合约签定时不同,甲企业将根据未来可收取的浮动利息现值扣除支付的固定利息现值确定该合约的公允价值。显然,合约的公允价值因浮动利率的变化而改变。GMZ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动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企 业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不要求初始净投资,通常指签订某项衍生工具合同时不需要支付现金。例如,某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一项将来买入债券的远期合同,就不需要在 签订合同时支付将来购买债券所需的现金。但是,不要求初始净投资,并不排除企业按照约定的交易惯例或规则相应缴纳一笔保证金。缴纳保证金不构成一项企业解 除负债的现时支付,因为保证金仅具有“保证”性质。
在 某些情况下,企业在从事衍生工具交易也会遇到要求进行现金支付的情况,但该现金支付只是相对很少的初始净投资。例如,从市场上购入备兑认股权证,就需要先 支付一笔款项。但相对于行权时购入相应股份所需支付的款项,此项支付往往是很小的。又如,企业进行货币互换时,通常需要在合同签订时支付某种货币表示的一 笔款项,但同时也会收到以另一种货币表示的“等值”的一笔款项,无论是从该企业的角度,还是从其对手(合同的另一方)看,初始净投资均为零。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表明衍生工具结算需要经历一段特定期间。衍生工具通常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结算。也可能在未来多个日期结算。例如,利率互换可能涉及合同到期前多个结算日期。另外,有些期权可能由于是价外期权而到期不行权,也是在未来日期结算的一种方式。
远期合同是常见的衍生金融工具。例如,某项6个月后结算的远期合同。根据该合同,合同一方(买方)承诺支付100万元现金,以换取面值为固定利率债券;合同的另一方(卖方)承诺交付面值100万元的固定利率政府债券以换取100万元现金。在这六个月的期间内,双方均有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或义务。如果债券的市价超过100万元,情况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如果市价低于100万 元,结果正相反。可见,买方既有类似所持有看涨期权下的权利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也有类似所签出有看跌期权下的义务的合同义务(金融负债);卖方既有 类似所持有看跌期权下的权利的合同权利(金融资产),也有类似所签出有看涨期权下的义务的合同义务(金融负债)。与期权相同,这些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构成 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与合同中的基础金融工具(被交换的债券和现金)有明显的区别,这一点与期权合同相同。远期合同的双方都有义务在约定时间执行合同,而 期权合同仅当期权持有方选择行使权利的情况下才会被执行。
需要指出的是,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不涉及按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定并到期履行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但是,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处理。具体应结合以下方面来理解:
1.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不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因为合同的某一方收取非金融资产或服务的合同权利和另一方的相应义务并不形成任何一方收取、交付或交换金融资产的现实权利或义务。许多商品合同属于这种类型。
有 些合同在形式上是标准化的,并在有组织的市场上按照与某些衍生金融工具大致相同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如商品期货合同可以比较容易地用现金买进或卖出,因为 它在交易所挂牌交易,并可多次易手。但是,买卖商品合同的双方实际上是在交易标的商品。商品合同可以现金方便地进行买卖,且能够通过协商采用现金结算来履 行收取或交付商品的义务,并不改变商品合同的基本特征,不会产生金融工具。但是,如果某些非金融项目的买卖合同可以进行净额结算或与金融工具交换,或者合同中的非金融项目可以方便地转换为现金,这些合同应视同金融工具,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处理。
2.涉及实物资产的收取或交付的合同并不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和另一方的金融负债,除非相关的支付推迟到实物转移
日之后。赊购或赊销货物就属于这种情况。
3. 有些合同与商品挂钩,但并不通过商品实物的收取或交付进行结算。合同规定用现金结算,支付金额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不是支付固定金额。例如,某 一债券的本金数额可能通过将债券到期日原油的市场价剩以固定数量的原油确定,其中,本金与某种商品的价格挂钩,但只以现金祝福。这种合同构成金融工具。
4. 金融工具的定义也涵括了在产生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之外,同时还产生一项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合同。这种金融工具通常给予一方以金融资产换取非金融 资产的期权。例如,与石油挂钩的债券给予持有方定期收取一系列固定利息支付和在到期日收取固定金饿的现金的权利,同时给予债券持有方以债券本金换取固定数 量石油的期权。行使这种期权的愿望将随着债券规定的现金对石油的交换比率(交换价格)相对于石油的公允价值的变化而变化。债券持有方行使期权的意图对于资 产各个组成部分的实质并无影响。持有方的金融资产和发行方的金融负债使该债券成为金融工具,而不论是否同时产生了其他类型的资产和负债。GMZ
本章着重讲解了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具体包括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条件、分类、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以及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等。金融资产转移、套期保值的确认和计量,分别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范;权益工具与金融负债的区分等,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规范。
第二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是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企业应当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将取得的金融资产或承担的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分为以下几类:(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2)持有至到期投资;(3)贷款和应收款项;(4)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5)其他金融负债。上述分类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回购或赎回。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通常情况下,这是企业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主要组成部分。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
3.属于衍生工具。衍生工具通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 是,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 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二)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对于包括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混合工具,如果不是以下两种情况,那么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客户贷款中的、允许借款人以大致等于贷款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还款的权利。按准则规定应将某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但分拆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无法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将整个混合工具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除混合工具以外的其他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只有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时才能将某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就说明直接指定能够产生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而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和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设 立这项条件,目的在于通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消除会计上可能存在的不配比现象。例如,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 定,有些金融资产可以被划分为可供出售类,从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从而 导致“会计不配比”,如果将以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那么这种会计不配比就能够消除。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例如利率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但是,其中只有部分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上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套期保值有效性难以达到套期保值准则要求时,也会出现类似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所有这些资产和负债均进行公允价值指定,也可以消除“会计不配比”现象。
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但是,因为这些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没有一项是衍生工具,使企业不具备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由于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从而出现在相关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方面存在重大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则可以消除“会计不配比”现象。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以难以做到将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2)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此项条件着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组合进行指定。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企业不能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1)在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2)在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3)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一)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是指相关合同明确了投资者在确定的期间内获得或应收取现金流量(例如,债券投 资利息和本金等)的金额和时间。因此,从投资者角度看,如果不考虑其他条件,在将某项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可以不考虑可能存在的发行方重大支付风 险。其次,由于要求到期日固定,从而权益工具投资不能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再者,如果符合其他条件,不能由于某债务工具投资是浮动利率投资而不将其划分 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二)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是指投资者在取得投资时意图就是明确的,除非遇到一些企业所不能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否则将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据此,对于发行方可以赎回的债务工具,如发行方行使赎回权,投资者仍可收回其几乎所有初始净投资(含支付的溢价和交易费用),那么投资者可以将此类投资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对于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方赎回的债务工具投资,投资者不能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企业应当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处理。
(四)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但是,遇到下列情况可以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偿付方式,企业已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本金。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例23—1】20×5年7月,某银行支付990万美元从市场上以折价方式购入一批美国甲汽车金融公司发行的三年期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4.5%,债券面值为2000万美元。该银行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7年初,美国汽车行业受燃油价格上涨、劳资纠纷、成本攀升等诸多因素影响,盈利能力明显减弱,甲汽车金融公司所发行债券的二级市场价格严重下滑。为此,国际公认的评级公司将甲汽车金融公司的长期信贷等级从BAA2下调至BAA3, 认为甲汽车金融公司的清偿能力较弱,风险相对越来越大,对经营环境和其他内外部条件变化较为敏感,容易受到冲击,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综合考虑上述因素, 该银行认为,尽管所持有的甲汽车金融公司债券剩余期限较短,但由于其未来业绩表现存有相当大的不确定性,继续持有这些债券会有较大的信用风险。为此,该银 行于20×7年8月将该持有至到期债券按低于面值的价格出售。
本例中,该银行出售所持有的甲汽车金融公司债券主要是由于其本身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因而不会影响到对其他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分类。
【例23—2】甲银行和乙银行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两家银行。20×6年11月, 甲银行采用控股合并方式合并了乙银行,甲银行的管理层也因此作了调整。甲银行的新管理层认为,乙银行的某些持有至到期债券时间趋长,合并完成后再将其划分 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不合理。为此,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内,甲银行决定将这部分持有至到期债券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 则,甲银行在合并日资产负债表内进行这种重分类没有违背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要求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值得说明的是,甲银行如果因为要合并乙银行而将其自身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较大部分予以出售,则违背了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所要求的“有明确意图和能力”。
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贷 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项泛指一类金融资产,主要是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 权,但不限于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和其他债权。非金融企业持有的现金和银行存款、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债权(不包括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债务工具)等,只要符合贷款和应收款项的定义,可以划分为这一类。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类的金融资产,与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其主要差别在于前者不是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金融资产,并且不像持有至到期投资那样在出售或重分类方面受到较多限制。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例如,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的股票投资、债券投资等。如企业没有将其划分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则应将其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处理。相对于交易性金融资产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不明确。
企业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权且对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该限售股权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除非满足该准则规定条件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五、其他金融负债
其他金融负债是指没有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通常,企业购买商品形成的应付账款、长期借款、商业银行吸收的客户存款等,应划分为此类。
六、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重分类
企业在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初始确认时对其进行分类后,不得随意变更。
(一)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二)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的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部分出售或重分类的金额较大,且出售或重分类不属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件所引起,也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三)如出售或重分类金融资产的金额较大而受到的“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能将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的限制已解除(即,已过了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企业可以再将符合规定条件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比如,某企业20×7年1月份购入某公司新发行的3年期、年利率为2.3%的公司债券9000万元,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当年6月份,因资金周转困难,该企业卖出上述债券50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企业应将剩余的4000万元债券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且在20×8年和20×9年不得把任何取得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第三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
金融资产的确认是指将符合金融资产定义和金融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记入和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金融负债的确认是指将符合金融负债定义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记入和列入资产负债表的过程。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企 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根据此确认条件,企业应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范围内的衍生工具合同形成的权利或义务, 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如果衍生工具涉及金融资产转移,且导致该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则不应将其确认,否则会导致衍生工具形成的义 务被重复确认。
二、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会计处理参见第二十四章“金融资产转移”。
三、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例如,某企业因购买商品于20×7年3月1日确认了一项应付账款1000万元。按合同约定,该企业于20×7年4月1日支付银行存款1000万元解除了相关现时义务,为此,该企业应将应付账款l000万元从账上转销。如果按合同约定,货款应于20×7年4月1日、4月30日分两次等额清偿。那么,该企业应在4月1日支付银行存款500万元时,终止确认应付账款500万元(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50%),在4月30日支付剩余的货款500万元时终止确认应付账款500万元。
金融负债现时义务的解除可能还会涉及到其他复杂情形,企业应当注重分析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
(一)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义务仍存在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能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也就是说,虽然企业已为金融负债设立了“偿债基金”,但金融负债对应的债权人拥有全额追索的权利时,不能认为企业的相关现时义务已解除,从而不能终止确认金融负债。
(二)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不涉及本书第十三章“债务重组”所指情形),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应当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其中,“实质上不同”是指按照新的合同条款,金融负债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之间的差异至少相差10%。有关现值的计算均采用原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
(三)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应当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节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计量
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交易费用应当计入初始确认金额,构成实际利息的组成部分。
金 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时公允价值通常指交易价格(即所收到或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但是,如果收到或支付的对价的一部分并非针对该金融工具,该金融工具的公允 价值应根据估值技术进行估计。例如,一项不带息的长期贷款或应收款项公允价值的估计数是以信用等级相当的类似金融工具(标价的币种、条款、利率类型和其他 因素相类似)的当前市场利率,对所有未来现金收款折现所得出的现值。任何额外借出的金额应作为一项费用或收益的抵减项处理,除非其符合确认为其他某类型资 产的条件。此外,还应注意,如果企业低于市场利率发放了一项贷款(类似贷款市场利率为8%时,该贷款利率为5%),并且直接收到一项费用作为补偿,该企业应以公允价值确认这项贷款,即应减去企业收到的费用。之后,企业应采用实际利率法将相关折价计入损益。
交 易费用,是指可直接归属于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新增的外部费用。新增的外部费用,是指企业不购买、发行或处置金融工具就不会发生的费用,包括支付给代 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企业取得金融资产所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债券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进行处理。
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资产后续计量原则
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与金融资产的分类密切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3.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处置该金融资产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企业在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一项金融工具以前被确认为一项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计量,而现在它的公允价值低于
零,企业应将其确认为一项负债。
2.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的处理。例如,某项资产以100万元购入,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购买时发生佣金2万元。该资产应以102万元进行初始确认。一天后即为下一个财务报告日,报告日该资产的市场标价是100万元。如果此时将该资产出售,需支付的佣金为3万元。报告日,该资产以100万元进行计量(不考虑销售时可能发生的佣金),2万元的损失计入所有者权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交易费用应按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损益;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没有固定或可确定的收款额,交易费用在该资产终止确认或发生减值时计入损益。
3. 对活跃市场报价的理解。如果企业方便且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场所获得报价,且这些报价代表了正常情况下实际和经常发生的市场交 易,说明金融工具在活跃市场上有报价。公允价值的定义是在正常交易中买卖双方自愿达成的价格。确定活跃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目的,就是要找到在 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可立即进入的最有利的活跃市场中,该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即没有对该金融工具的条款进行修改或重新组合)。但是,企业应调整在最有利的活 跃市场中的交易价格,以反映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在此市场中交易的金融工具和拟计量的金融工具之间存在的差异。活跃市场上存在的公开报价通常是公允价值的最 好依据。这种报价存在时,应用于计量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4.对运用估值技术的理解。用于估计特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应当涵括可观察到的市场数据,这些数据涉及可能影响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市场条件和其他因素。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基于下列一项或几项因素(可能还有其他的因素):
(1)货币时间价值(也即基础利率或无风险利率)。基础利率通常由政府债券价格得出,且其报价经常在媒介上发布。这些利率通常沿着一条利率收益曲线,随不同时间水平预计现金流量的日期不同而改变。实务中,企业可以使用被广泛接受的、容易观察到的通行利率作为基准利率,例如LIBOR或互换利率。LIBOR或 类似利率不是无风险利率,适用于特定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调整,应根据该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相对于基准利率中的信用风险确定。在境外,企业购买的当地中央政 府债券可能承担着重大信用风险,无法为以该国货币报价的金融工具提供稳定的标准基础利率。此外,在境外,某企业可能拥有比当地中央政府更好的信用等级或更 低的借款利率,在这种情况下,恰当的做法是通过参考以当地货币报价的最高等级公司债券的利率来确定基准利率。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即由信用风险产生的基准利率的溢价)可以从不同信用质量、交易中的金融工具可观察到的市价或贷款方发放不同信用等级贷款的可观察利率获得。
(3)外币兑换价格。对于大多数主要货币都存在活跃的货币交易市场,且其价格每天都在媒介上公布。
(4)商品价格。对于许多商品都存在可观察到的市场价格。
(5)权益价格。交易中的权益工具的价格(或价格指数)在一些市场中很容易被观察到。对于没有可观察到价格的权益工具,其现行市价可以用以现值为基础的估值技术估计。
(6)波动性(即金融工具价格或其他项目的未来变动程度)对活跃交易项目波动性的计量,通常可以以历史市场数据为基础或通过使用内含于当前市价中的波动性进行合理估计。
(7)提前偿付风险和履约风险。预计的金融资产提前偿付方式和预计的金融负债履约方式可以根据历史市场数据进行估计。
(8)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费用。金融资产转移等形成的的服务费用可以通过和其他市场参与者当前收取的费用相比较加以估计。如果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 务费用很大,且其他市场参与者也面临着类似的费用,发行方在确定此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要考虑这些服务费用。对未来收费的合约权利,其开始时 的公允价值通常与所支付的初始费用一致,除非未来收费与相关成本和市场上的类似费用或成本不具可比性,在不具可比性的情况下,其公允价值应按市场上的类似 费用或成本确定。GMZ
(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会计处理
1.实际利率法
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1)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2)企业在初始确认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就应当计算确定实际利率,并在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或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企业对付款额或收款额的估计数进行修正时,应调整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或金融工具组)的帐面价值以反映实际和休整后的预计现金流量。企业应通过按金融工具初始实际利率计算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来重估金融工具的帐面价值,相关调整金额应作为收入或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摊余成本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
(1)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2)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3)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例23—3】甲公司属于工业企业,20×0年1月1日,支付价款1000万元(含交易费用)从活跃市场上购入某公司5年期债券,面值1250万元,票面年利率4.72%,按年支付利息(即每年利息为59万元),本金最后一次支付。合同约定,该债券的发行方在遇到特定情况时可以将债券赎回,且不需要为提前赎回支付额外款项。甲公司在购买该债券时,预计发行方不会提前赎回。不考虑所得税、减值损失等因素。
计算实际利率R:
59×(1+R)-1+59×(1 R)-2-59×(1 R)-3+59×(1 R)-4+(59+1250)×(1 R)-5=1000万元,由此得出R=10%
表23—1 单位:万元
年份 |
期初摊余成本 (A) |
实际利息(B) (按10%计算) |
现金流入 (C) |
期末摊余成本 (D=A B-C) |
20×0年 |
1000 |
100 |
59 |
1041 |
20×1年 |
1041 |
104 |
59 |
1086 |
20×2年 |
1086 |
109 |
59 |
1136 |
20×3年 |
1136 |
113 |
59 |
1190 |
20×4年 |
1190 |
119 |
1309 |
根据上述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
贷:银行存款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
(2)20×0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1
贷:投资收益 100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3)20×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45
贷:投资收益 104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4)20×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0
贷:投资收益 109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5)20×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4
贷:投资收益 113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6)20×4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票面利息和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60
贷:投资收益 119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借:银行存款 1250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
假定在20×2年1月1日,甲公司预计本金的一半(即625万元)将会在该年末收回,而其余的一半本金将于20×4年末付清。遇到这种情况时,甲公司应当调整20×2年初的摊余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调整时采用最初确定的实际利率。据此,调整上述表中相关数据后如下:
表23—2 单位:万元
年份 |
期初摊余成本 (A) |
实际利息(B) (按10%计算) |
现金流入 (C) |
期末摊余成本 (D=A B-C) |
20×2年 |
1139* |
114** |
684 |
569 |
20×3年 |
569 |
57 |
30*** |
596 |
20×4年 |
596 |
60 |
656 |
(1)(625+59)×(1+10%)-1+30×(1+10%)-2+(625+30)×(1+10%)-3=1139*万元(四舍五入)
(2)1139×10%=114**万元(四舍五入)
(3)625×4.72%=30***万元(四舍五入)
根据上述调整,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2年1月1日,调整期初摊余成本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3
贷:投资收益 53
(2)20×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回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 59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55
贷:投资收益 114
借:银行存款 59
贷:应收利息 59
借:银行存款 6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25
(3)20×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等
借:应收利息 3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7
贷:投资收益 57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利息 30
(4)20×4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回本金等
借:应收利息 3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30
贷:投资收益 60
借:银行存款 30
贷:应收利息 30
借:银行存款 62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625
假定甲公司购买的债券不是分次付息,而是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且利息不是以复利算。此时,甲公司所购买债券的实际利率R计算如下:
(59+59+59+59+59+1250)×(1+R)-5=1000,由此得出R≈9.09%
据此,调整上述表中相关数据后如表23—3:
表23—3 单位:万元
年份 |
期初摊余成本 (A) |
实际利息收入(B) (按9.09%计算) |
现金流入(C) |
期末摊余成本 (D=A B-C) |
20×0年 |
1 000.00 |
90.90 |
O |
1 090.90 |
20×1年 |
1 090.90 |
99.16 |
0 |
1 190.06 |
20×2年 |
1 190.06 |
108.18 |
O |
1 298.24 |
20×3年 |
1 298.24 |
118.01 |
0 |
1 416.25 |
20×4年 |
1 416.25 |
128.75* |
1 545 |
O.00 |
根据上述数据,甲公司的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20×0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
贷:银行存款 1000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 250
(2)20×0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9
——利息调整 31.9
贷:投资收益 90.9
(3)20×1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9
——利息调整 40.16
贷:投资收益 99.16
(4)20×2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9
——利息调整 49.18
贷:投资收益 108.18
(5)20×3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9
——利息调整 59.01
贷:投资收益 118.01
(6)20×4年12月31日,确认实际利息收入、收到本金和名义利息等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59
——利息调整 69.75
贷:投资收益 128.75
借:银行存款 154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 1250
——应计利息 295
【例23—4】20×6年1月1日,EFG银行向某客户发放一笔贷款100 000 000元,期限2年,合同利率10%,按季计、结息。假定该贷款发放无交易费用,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相同,每半年对贷款进行减值测试一次。其他资料如下:
(1)20×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确认贷款利息2 500 000元。
(2)20×6年12月31日,综合分析与该贷款有关的因素发现该贷款存在减值迹象采用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确认减值损失10 000 000元。
(3)20×7年3月31日,从客户收到利息1 000 000元,且预期20×7年度第二季度末和第三季度末很可能收不到利息。
(4)20×7年4月1日,经协商,EFG银行从客户取得一项房地产(固定资产)充作抵债资产,该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85 000 000元,自此EFG银行与客户的债权债务关系了结;相关手续办理过程中发生税费200 000元。
EFG银行拟将其处置,不转作自用固定资产;在实际处置前暂时对外出租。
(5)20×7年6月30日,从租户处收到上述房地产的租金800 000元。当日,该房地产的可变现净值为84 000 000元。
(6)20×7年12月31日,从租户处收到上述房地产租金1 600 000元。EFG银行当年为该房地产发生维修费用200 000元,并不打算再出租。
(7)20×7年12月31日,该房地产的可变现净值为83 000 000元。
(8)20×8年1月1日,EFG银行将该房地产处置,取得价款83 000 000元,发生相关税费1 500 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EFG银行的账务处理如下:
(1)发放贷款:
借:贷款——本金 100 000 000
贷:吸收存款 100 000 000
(2)20×6年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和12月31日,分别确认贷款利息:
借:应收利息 2 500 000
贷:利息收入 2 500 000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吸收存款) 2 500 000
贷:应收利息 2 500 000
(3)20×6年12月31日,确认减值损失10 000 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000 000
贷:贷款损失准备 10 000 000
借:贷款——已减值 100 000 000
贷:贷款——本金 100 000 0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100 000 000-10 000 000=90 000 000(元)
(4)20×7年3月31日,确认从客户收到利息1 000 000元: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或吸收存款) 1 00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1 000 000
按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为基础应确认的利息收入=90 000 000×10%/14=2 250 000(元)
借:贷款损失准备 2 250 000
贷:利息收入 2 250 000
此时贷款的摊余成本=90 000 000-1 000 000 2 250 000=91 250 000(元)
(5)20×7年4月1日,收到抵债资产:
借:抵债资产 85 000 000
营业外支出 6 450 000
贷款损失准备 7 750 000
贷:贷款——已减值 99 000 000
应交税费 200 000
(6)20×7年6月30日,从租户处收到上述房地产的租金800 000元: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 000
确认抵债资产跌价准备=85 000 000-84 000 000=1 000 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 000 000
贷: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1 000 000
(7)20×7年12月31日,确认抵债资产租金等: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1 60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 600 000
确认发生的维修费用200 000元: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 000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 200 000
确认抵债资产跌价准备=84 000 000-83 000 000=1 000 000(元)
借:资产减值损失 1 000 000
贷: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1 000 000
(8)20×8年1月1日,确认抵债资产处理: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83 000 000
抵债资产跌价准备 2 000 000
营业外支出 1 500 000
贷:抵债资产 85 000 000
应交税费 1 500 000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要求采用实际利率法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如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按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与名义利率分别计算的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相差很小,也可以采用名义利率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三)金融资产相关利得或损失的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减值损失和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外,应当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2.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在发生减值、摊销或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资产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例23—5】甲企业为工业生产企业,20×7年1月1日,从二级市场支付价款1020000元(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20000元)购入某公司发行的债券,另发生交易费用20000元。该债券面值1000000元,剩余期限为2年,票面年利率为4%,每半年付息一次,甲企业将其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资料如下:
(1)20×7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6年下半年利息20000元;
(2)20×7年6月30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50000元(不含利息);
(3)20×7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
(4)2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公允价值为1100000元(不含利息);
(5)20×8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6)20×8年3月31日,甲企业将该债券出售,取得价款1180000元(含1季度利息10000元)。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7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应收利息 20000
投资收益 20000
贷:银行存款 1040000
(2)20×7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6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3)20×7年6月30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5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50000
借:应收利息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4)20×7年7月5日,收到该债券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5)20×7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0
借:应收利息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6)20×8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7)20×8年3月31日,将该债券予以出售
借:银行存款 118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投资收益 180000
【例23—6】乙公司于20×6年7月13日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100万股,每股市价15元,手续费3万元;初始确认时,该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乙公司于20×6年12月31日仍持有该股票,该股票当时的市价为每股16元。
20×7年2月1日,乙公司将该股票售出,售价为每股13元,另支付交易费用13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6年7月13日,购入股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503
贷:银行存款 1503
(2)20×6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97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7
(3)20×7年2月1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1298.7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97
投资收益 204.3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503
——公允价值变动 97
【例23—7】20×7年1月1日甲保险公司支付价款1028.244万元购入某公司发行的3年期公司债券,该公司债券的票面总金额为1000万元,票面利率4%,实际利率为3%,利息每年末支付,本金到期支付。甲保险公司将该公司债券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7年12月31日,该债券的市场价格为1000.094万元。假定不考虑交易费用和其他因素影响,甲保险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7年1月1日,购入债券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0
——利息调整 28.244
贷:银行存款 1028.244
(2)20×7年12月31日,收到债券利息、确认公允价值变动
实际利息=1028.244×3%=30.84732≈30.85万元
年末摊余成本=1028.244+30.85—40=1019.094万元
借:应收利息 4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利息调整 9.15
投资收益 30.85
借:银行存款 40
贷:应收利息 40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9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9
【例23—8】20×1年5月6日,甲公司支付价款1016万元(含交易费用1万元和巳宣告发放现金股利15万元),购入乙公司发行的股票200万股,占乙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0.5%。甲公司将其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年5月10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15万元。
20×1年6月30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5.2元。
20×1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持有该股票;当日,该股票市价为每股5元。
20×2年5月9日,丙公司宣告发放股利4000万元。
20×2年5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20×2年5月20日,甲公司以每股4.9元的价格将股票全部转让。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1年5月6日,购入股票
借:应收股利 15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1
贷:银行存款 1016
(2)20×1年5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3)20×1年6月30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9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39
(4)20×1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5)20×2年5月9日,确认应收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
贷:投资收益 20
(6)20×2年5月13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股利 20
(7)20×2年5月20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980
投资收益 21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l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1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
假定甲公司将购入的乙公司股票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且20×1年12月31日乙公司股票市价为每股4.8元,其他资料不变,则甲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金额单位:万元):
(1)20×1年5月6日,购入股票
借:应收股利 15
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
投资收益 1
贷:银行存款 1016
(2)20×1年5月10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15
贷:应收股利 15
(3)20×1年6月30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
(4)20×1年12月31日,确认股票价格变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8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80
注:公允价值变动=200×(4.8—5.2)=-80(万元)
(5)20×2年5月9日,确认应收现金股利
借:应收股利 20
贷:投资收益 20
(6)20×2年5月13日,收到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20
贷:应收股利 20
(7)20×2年5月20日,出售股票
借:银行存款 980
投资收益 2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40
(四)金融资产之间重分类的处理
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例23—9】20×5年7月1日,甲银行从二级市场平价(不考虑交易费用)购入一批债券,面值1000万元,剩余期限3年,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20×6年7月1日,出于提高流动性考虑,甲银行决定将该批债券的10%出售。当日,该批债券整体的公允价值和摊余成本分别为950万元和1000万元。假定出售债券时不考虑交易费用及其他相关因素,甲银行出售该债券时账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6年7月1日,出售债券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95
投资收益 5
贷:持有至到期投资 100
(2)20×6年7月1日,重分类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900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5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45
持有至到期投资 900
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一)金融负债后续计量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金融负债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不扣除将来结清金融负债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原则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3.上述金融负债以外的金融负债,应当按摊余成本后续计量。
(二)金融负债后续计量的会计处理
1.对于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例23—10】20×8年7月1日,甲公司经批准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10亿元人民币短期融资券,期限为1年,票面年利率5.58%,每张面值为100元,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所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购买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及配套件等。公司将该短期融资券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假定不考虑发行短期融资券相关的交易费用。
20×8年12月31日,该短期融资券市场价格每张120元(不含利息);20×9年6月30日,该短期融资券到期兑付完成。
据此,甲公司帐务处理如下(金额单位:万元):
(1)20×8年7月1日,发行短期融资券
借:银行存款 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100000
(2)20×8年12月31日,年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利息费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20000
借:投资收益 2790
贷:应付利息 2790
(3)20×9年3月31日,季末确认公允价值变动和利息费用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
贷:交易性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借:投资收益 1395
贷:应付利息 1395
(4)20×9年6月30日,短期融资券到期
借:投资收益 1395
贷:应付利息 1395
借:交易性金融负债——成本 1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
应付利息 5580
贷:银行存款 105580
投资收益 10000
2.以摊余成本或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在摊销、终止确认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金融负债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相关的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例23—11】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为建造专用生产线筹集资金。有关资料如下:
(1)20×5年12月31日,委托证券公司以7755万元的价格发行3年期分期付息公司债券。该债券面值为8000万元,票面年利率4.5%,实际年利率5.64%,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后按面值偿还。支付的发行费用与发行期间冻结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相等。
(2)生产线建造工程采用出包方式,于20×6年1月1日动工,发行债券所得款项当日支付给建筑承包商,20×7年12月31日所建造生产线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3)假定各年度利息的实际支付日期均为下年度的1月10日;20×9年1月10日支付20×8年度利息,一并偿付面值。
(4)所有款项均以银行存款支付。
据此,该公司计算得出该债券在各年末的摊余成本、应付利息金额、当年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利息金额、利息调整的本年摊销和年末余额。有关结果如下表(金额单位:万元):
时间 |
20×5年12月31日 |
20×6年12月31日 |
20×7年12月31日 |
20×8年12月31日 |
|
年末摊余成本 |
面值 |
8000 |
8000 |
8000 |
8000 |
利息调整 |
-245 |
-167.62 |
-85.87 |
0 |
|
合计 |
7755 |
7832.38 |
9714.13 |
8000 |
|
当年应予资本化或费用化的利息金额 |
437.38 |
441.75 |
445.87 |
||
年末应付利息金额 |
360 |
360 |
360 |
||
“利息调整”本年摊销额 |
77.38 |
81.75 |
85.87 |
相关帐务处理如下:
(1)2005年12月31日,发行债券
借:银行存款 7755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245
贷:应付债券——面值 8000
(2)2006年12月31日,确认和结转利息
借:在建工程 437.38
贷:应付利息 36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78.38
借:应付利息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3)2007年12月31日,确认利息
借:在建工程 441.75
贷:应付利息 36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1.75
借:应付利息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借:固定资产 879.13
贷:在建工程 879.13
(4)2008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利息
借:财务费用 445.87
贷:应付利息 360
应付债券——利息调整 85.87
借:应付利息 360
贷:银行存款 360
(5)2009年1月10日,债券到期兑付
借:应付利息 360
应付债券——面值 8000
贷:银行存款 8360
四、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采用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是指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法律或通行惯例规定的期限内收取或交付金融资产。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发生的证券、外汇买卖交易通常采用常规方式。
以常规方式买卖金融资产,应当按交易日会计进行确认和终止确认,交易日是指企业承诺买入或卖出金融资产的日期。交易日会计的处理原则包括:(1)在交易日确认将于结算日取得的资产及偿付的债务;(2)在交易日终止确认将于结算日交付的金融资产并确认相关损益,同时确认将于结算日向买方收取的款项。上述交易所形成资产和负债相关的利息,通常应于结算日所有权转移后开始计提并确认。
一、嵌入衍生工具概念及与主合同的关系
(一)嵌入衍生工具概念
衍生工具通常是独立存在的,但也可能嵌入到非衍生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中。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1.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2.在混合工具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例如,甲公司签订了按通胀率调整租金的3年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年的租金先约定,从第2年开始,租金按前1年的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此例中,主合同是租赁合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除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外,以下条款也可能体现嵌入衍生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权条款(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权益工具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提前还款权条款、信用违约支付条款等。
3.附 在主合同上的衍生工具,如果可以与主合同分开,并能够单独转让,则不能作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 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企 业对入衍生工具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合理地判断其与主合同的关系。通常情况下,应先明确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如果主合同没有明确的或事先确定的到期 日,且代表了在某一企业净资产中的剩余利益,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而且嵌入衍生工具需要拥有和同一企业相关的权益 特征才能视为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如果主合同不是一项权益工具但符合金融工具的定义,那么该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即为权益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
其 次,嵌入的非期权衍生工具(如嵌入的远期合同或互换合同),应基于标明或暗含的实质性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其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嵌入期 权的衍生工具(如嵌入的看跌期权、看涨期权、上限、下限或互换期权),应基于标明的期权特征的条款将其从主合同中分离出来,主合同的初始帐面金额即为分离 出嵌入衍生工具后的剩余金额。
再 者,一项金融工具中的多项嵌入衍生工具通常应视同为一项混合嵌入衍生工具处理。但是,归类为权益的嵌入衍生工具应与归类为资产或负债的嵌入衍生工具分开核 算。此外,如果某金融工具嵌入了多项嵌入衍生工具而这些衍生工具又与不同的风险敞口相关,且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易于分离并相互独立,则这些嵌入衍生工具应分 别进行核算。
1.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在这些情况下,如果符合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企业应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
(1)嵌在某一权益工具中的看跌期权,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这项金融工具,其中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工具或商品价格或指数的变动而变动,该看跌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2)嵌在某一权益工具中的看涨期权,使得发行人能够以特定价格回购该权益工具。从持有人的角度看,该看涨期权不与主权益工具紧密相关;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如果看涨期权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的分类条件,则该看涨期权是一项权益工具,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3) 将某债务工具剩余期限延至到期日的选择权或自动展期条款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延期的同时将利率调整至与当前市场利率大致相当的水平。某企业发行 了一项债务工具,且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将该债务工具的买入期签给了第三方时,如果发行人在行使买入期权后可以被要求参与或协助债务工具的重新流通,则发行 人应将此买入期权视为债务工具的延期选择权。
(4)嵌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权益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债务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5)嵌在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中且与商品挂钩的利息或本金支付额(即利息或本金金额与商品价格挂钩),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因为内含在主债务工具或嵌入衍生工具中的风险不同。
(6)从金融工具持有人的角度看,嵌在可转换债务工具中的权益转换特征不与主合同紧密相关。从发行人的角度看,如果权益转换选择权符合金融工具列报准则中权益工具的分类条件,则该选择权是一项权益工具,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处理。
(7) 嵌在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中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或预付期权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每一行权日,该期权的行权价大致等于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或主 保险合同的帐面价值。从具有嵌入看涨或看跌期权特征的可转换债务工具的发行人的角度看,应按金融工具列报准则的规定拆分为权益要素前,评估看涨期权或看跌 期权是否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8)嵌在主债务工具中,允许一方(“受益人”)将某一特定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受益人可能不实际拥有该项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保证人”)的信用衍生工具,不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这种信用衍生工具允许保证人承担与其并未直接拥有的参照资产相联系的信用风险。
2.下列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根据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企业不应将这些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离开来核算:
(1) 以利率或利率指数为标的,且能改变带息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须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额的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除非混合工具的结算可能造成持有人不 能收回几乎所有已确认投资,或者嵌入衍生工具可能使持有人在主合同上的初始报酬率至少加倍,并能够使回报率至少达到与主合同条款相同的合同的市场报酬率的 两倍。
(2) 嵌入利率下限或利率上限的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发行时,若该利率上限等于或高于市场利率,而利率下限等于或低于市场利率,并且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之间 不存在杠杆关系,那么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类似的合同中包含的购买或出售某一资产(比如,某商品)的条款,如果设定了为该资产将支付或收取 的价格上限和下限,并且在开始时该价格上限和下限均为虚值且与主合同之间没有杠杆关系,则该条款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3)嵌入主债务工具(如双重货币债券)中的外币衍生工具使发行人以外币支付本金或利息,该支付。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这种衍生工具不应与主合同分离,因为外币折算准则规定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折算利得或损失应计损益。
(4)嵌入在属于保险合同或非金融工具合同的主合同(比如购买或出售非金融项目的合同以外币标价)中嵌入外币衍生工具,如果与与主合同没有杠杆关系切不具有期权特征,并且规定以下述任何一种货币支付,则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①合同任一主要方的记帐本位币;②国际商业交往中通常用以对所获得或交付的相关商品或劳务进行标价的货币(比如,对原油交易进行标价的美元);③在交易所处的经济环境中,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通常使用的货币(比如,在当地的商业交易或对外贸易中使用相对稳定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货币)。
(5)如果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最初是通过分离收取金融工具合约现金流量的权利形成的,而该金融工具本身不包括嵌入衍生工具,且不包含任何未在原主债务合同中列示的条款,则嵌入在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中的提前支付选择权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6)主租赁合同的嵌入衍生工具,如果是下述两者之一,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①与通货膨胀有关的指数,比如与消费品物价指数挂钩的租赁付款额指数(假定该租赁不是杠杆租赁,且该指数与企业自身经济环境中的通货膨胀有关);②基于相关销售额的或有租金;③基于变动利率的或有租金。
(7)嵌在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中的单位联结特征(属于嵌入衍生工具),如果付款计价单位是以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现行单位价值计量,则该单位联结特征与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单位联结特征是一项要求付款额以内部或外部投资基金单位表示的合同条款。
(8)嵌在主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果与主保险合同互相依赖,使得企业无法单独计量该嵌入衍生工具,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
企 业在实务中,可能持有或发行可回售金融工具(属于混合工具)。该金融工具的特征在于,持有人拥有该金融工具回售给发行人以换取一定金额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 的权利,其中,相关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金额随着可能发生增减变动的权益指数或商品指数的变动而变动。除非发行人在初始确认时将该可回售金融工具指定为以 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否则,发行人应按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的要求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即,与权益工具或商品指数挂钩的本金支 付),因为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债务工具)不存在紧密相关。基于此,对于可随时回售以换取与企业净资产价值一定比例份额等值的现金的可回售工具(比 如,开放式共同基金单位或某些单位联结投资产品),分离嵌入衍生工具并对其各组成部分进行核算的结果是,发行人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应付赎回金额计量混合工 具。其中,应付赎回金额是假定持有人在资产负债表日行使其权利将该工具回售给发行人,发行人所需要支付的金额。
二、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尽可能使嵌入衍生工具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采用一致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通常应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但是,主合同(非衍生工具)可能因为划分的类别不同(如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等),不会采用公允价值后续计量。因此,如果混合工具没有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则应当考虑能否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出来。
(一)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条件
企业之前以能够直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其理由在于:
1.当一项混合工具包括的嵌入衍生工具不止一项时,仍要求企业将这些嵌入衍生工具进行分拆可能不符合“效益大于成本”原则。
2.由于包括了若干衍生工具的结构化产品通常是要用衍生工具来对冲其所有或几乎所有风险。至于这些嵌入衍生工具是否由于会计准则的要求而分拆,在风险管理中往往不太关注,因此,最简单的方法就是直接指定混合工具按公允价值计量,以使风险对冲在会计处理上得以真实反映。
3.确定混合工具整体的公允价值往往要比确定分拆出来的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相对容易。
如果不加限制地由企业直接指定混合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又可能会被“滥用”。为此,下列情况下不能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例如嵌在贷款中的提前还款权,其允许持有者以与摊余成本大致相等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
(二)嵌入衍生工具的分拆条件
混合工具没有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符合以下两项条件,应将其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2)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其中,“紧密关系”是指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之间在经济特征和风险方面存在相似性。
当企业在成为混合工具合同一方时,即应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出来作为单独的衍生工具处理。随后,除非混合工具合同条款的变化将对原混合工具合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否则企业不能对是否分拆重新进行评价。混合工具合同条款的变化重大影响原混合工具合同现金流量时,应重新评价嵌入衍生工具是否应分拆。企业应在首次执行日与前述合同条款变化所要求的重新评价日两者较后日,评价是否将嵌入衍生工具从主合同分拆并单独处理,企业在确定现金流量调整是否重大时,应当分析判断与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相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发生改变的程度是否重大,以及相对于合同以前预计现金流量是否有重大的改变。
【例23—12】丙公司购入一批某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债券合同条款注明,该债券持有者1年后可按固定价格将债券转换为发行者的普通股。此例中,嵌入衍生工具为股份转换权,与主债务合同不存在紧密关系;如混合工具整体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则应分拆为单独的衍生工具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