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2 18:43
关于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调整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企业所得税预征率的问题通知如下:
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企业,按开票金额2.5%预征企业所得税。
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一)项中“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同时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819号
(友商网www.youshang.com转载)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