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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2010-12-02 17:56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WORD版).doc(415 KB)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excel版).xls(7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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