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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年终奖 企业必须支付

2010-12-02 17:55

合同约定年终奖 企业必须支付

 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年终奖,就必须支付。

临近年底,年终奖发放问题成为市民关注热点。记者昨天从劳动保障热线了解到,关于“企业是否必须发放年终奖”的咨询近日增多。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若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年终奖,就必须支付。

 由于受金融危机影响,一些经济状况不景气的企业可能会取消年终奖。“年终奖”问题受到关注,针对此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发放年终奖并非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可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发放。

 “《劳动合同法》只将劳动报酬列为必备条款,但没有对年终奖金做出明确规定。”该人士表示,如果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有关年终报酬事项,企业是否发放年终奖金及发放数额、方式,可根据企业自身经济状况自主决定。

 但是,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时,若将“13个月工资”、“年底双薪”、“年终奖”等作为劳动报酬的附则明确约定,则具备法律约束力,企业必须支付。这种情况下,企业若因经济困难,需要更改合同中约定的年终报酬事项,须与劳动者协商。

 劳动部门还提醒,劳动者年底取得“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年终奖和年底双薪的不同

 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外企在发放年终奖时都倾向于采用年底双薪、三薪或四薪制,即按员工平时月薪,在年底加发一个月或两个月、三个月的工资。对此,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的唐付强律师解释,年底双薪和年终奖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年底双薪发放的是工资,它的发放数额、发放时间都是确定的,年底双薪的决定因素是年底时员工是否在公司工作,即只要年底12月份在公司工作的就应获得固定一笔收入;而年终奖则是一种奖金,是对员工全年劳动的超额劳动报酬,一般根据员工全年工作的考核结果进行发放,而且具体金额的弹性较大。此外,“年底双薪”与“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也不同,前者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税;后者则可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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