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2 15:03
部分地区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延期 因为今年是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第一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今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求在5月31日前完成。
但是鉴于今年四、五月国家出台的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较多,对企业汇算影响较大,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颁布《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7号),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顺延至2009年6月9日。山东省地税局也通知青岛地税局将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延期至6月15日结束。请企业与自己主管税务局联系,确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最后期限。
对于已经进行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企业,如发现申报有误,或因新政策出台后,申报数据发生变化,可根据国税发[2009]79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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