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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合理规划案例由《税息万变》友情分享

2010-12-02 14:41

税务合理规划案例由《税息万变》友情分享

税务合理规划案例由税息万变》友情分享

税务风险的广泛性和可追溯性,告诫我们每一个企业拥有全而准的税法资源数据库,是处理好税务问题的前提和必需。《税息万变》税法库,正是基于这个目的而开发完善的中国税法数据库,以期望带给企业切实的帮助。在此,提供如下使用“税息万变”税法库的工作实例供参考。
一、《税息万变》为企业涉税决策提供法规依据
1区域优惠选择
2005年,外国TAT投资公司拟在中国大陆投资创办外资银行,投资总额为2000万美元,经营期限在二十年以上。选定的地点经过严密考察,初步定在广州和深圳。为确定最终的投资区域,TAT投资公司从中国税收“区域优惠”的政策角度进行投资分析和决策。通过“税息万变”税收法规库提供的税收法规,TAT投资公司对中国外资企业的所得税“区域优惠”政策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经分析决策,该公司最后决定在深圳成产。
  根据《外商投资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款规定: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者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资金超过一千万美元、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该投资公司最终选定在经济特区创办,为企业以后的经营发展降低了涉税成本。
2业务招待费预算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2007年销售收入8500万元,当年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税前准于列支28.5万元。2007年11月,企业财务人员开始进行2008财务预算。其中预计2008年业务招费总额为80万元,由于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还未正式公布出台,企业就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讨论稿,进行税前列支业务招待费预算,预计为80X50%=40万元。12月6号,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出台,一看原来的预算,发现业务招待费税前列支金额有误。
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所以,该公司预计业务招待费80万元,则税前可列支计算为:80X60%=48万元,但最高限额为8500X0.5%=42.5万元,则企业税前列支预算数为4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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