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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2010-12-02 13:28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

新流转税条例将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1个季度。

◎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

◎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新流转税条例明确“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即除将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延长一档为1个季度,还将纳税申报期限从7日或10日统一延长至15日。这既体现了税务管理上的人性化,又进一步向纳税人让渡了税金所占款项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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