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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抵扣

2010-12-01 17:21

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抵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7号)规定,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电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4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应就其向电信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联通新时空及所属分公司从联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取得的电信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3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消费税抵扣的税务处理

  (一)生产企业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二条规定:“(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二)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9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的相关规定,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以下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1、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2、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3、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4、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5、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的汽车轮胎;

  6、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摩托车;

  7、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的已税石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8、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9、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10、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11、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上述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计算公式如下:

  公式1: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或税额。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或数量=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数量-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或数量

  公式2: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外购已税消费品的买价是不含增值税的。

  在计算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和燃料油已纳消费税税款时,应按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的收率占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的比重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燃料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需要指出的是,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钻石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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