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1 17:11
无发票如何记账?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营设备租赁业务,现欲收购部分个人的旧设备,用于对外出租,对方不能提供发票,请问财务应该凭什么列账,相关的税务问题如何解决?
答:实践中,因为销售企业本身可能并不具备旧货经?营资格,所以通过交易市场交易的可由交易市场开具交易发票,而自行协?议交易或交易市场不能开具交易发票的,则需要持协?议等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购买企业取得此类发票才能作为合规入账凭证,准予其按成本计提折旧等。
也有企业可能会考虑对此按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中规定的“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处理,即对所取得的资产通过评估来入账。但这样处理既不严格符合税法规范,也不符合会计制度,最多只能暂时解决会计入账成本的问题,而不能合理解决购置设备所支付费用的下账以及资产后续管理问题,实不足取。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对于销售旧设备的个人而言,这种情况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所规范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应注意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固定资产是指:(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2)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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