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1 17:11
发票验旧时限可不可以延长?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规定:合理控制发票发售数量。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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