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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2010-12-01 16:18

新政策下职工福利费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近两年来,由于企业财务制度的变化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职工福利费的处理政策变动较大。福利费处理政策涉及税法方面的规定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涉及财务政策方丽规定的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职工福利费的列支范围

  (一)税法方面的规定

  企业职工福利费:根据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其含义如表1所示。


  (二)财务方面的补充规定

  财企[2008]34号(《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对补充养老保险明确规定如下:(1)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属于企业职工福利范畴,由企业缴费和个人缴费共同组成。(2)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3)企业缴费与职工缴费共同形成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属于参加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所有,应当单独设账,与本企业及其他当事人的资产、业务严格分开。企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基金管理机构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管理,并定期向职工公开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的相关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4)对于建立补充养老保险之前已经离退休或者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内退而未纳入补充养老保险计划的职工,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支付的养老费用,从管理费用中列支。其实质如表2所示。

  二、职工福利费的核算依据及计算基数

  (一)职工福利费核算的相关政策依据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3)《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规定:“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4)财企[2007]48号(《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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