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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提醒

2010-12-01 15:5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2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的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相关规定,2010年2月份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如下,请如期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一、消费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二、营业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三、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以及财务会计报表月报的报送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四、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2日;
  五、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8日;
  六、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2月24日,清算期限不顺延;
  七、证券交易印花税(B股)交易周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3月3日,清算期限不顺延;
  八、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申报纳税期限与主税种一致。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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