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未扣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
3.税率变动
如果丙公司的冰冻灾害损失1187万元是发生在2007年,则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的规定,将该项资产损失追补确认在2007年度扣除,当时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调减2007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187万元,调减2007年度应缴所得税1187×33%=391.71万元。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187
其他应收款100
贷:存货1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187。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391.71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91.71。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795.29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795.29。
调整利润分配为795.29×15%=119.2935(万元)。
借:盈余公积119.293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9.2935。
根据国税函〔2009〕772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因以前年度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审批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缴,抵缴不足的,可以在以后年度递延抵缴。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首先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然后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丙公司在进行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当年已作会计处理 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如果损失在发生当年已进行了会计处理,因为各种原因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按照前述方法,调整“应交所得税”,视资产损失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重要与否,调整利润分配科目。如果是亏损企业,还涉及5年弥补亏损期限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