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合并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3.《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规定,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合并方应按照资产、负债公允价值入账,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时,控股合并不确认商誉,吸收合并应确认商誉;反之,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都确认营业外收入。
借:存货
1000(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10000(公允价值)
贷:长期应付款
800(公允价值)
短期借款
600(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200
股本5000
资本公积1000
营业外收入3400。
甲公司、乙公司属于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97%(6000÷6200×100%),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特殊重组,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原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是以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确定,
存货计税基础应为12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200×25%);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应为8000万元,账面价值为100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500万元(2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50
营业外收入4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500。
4.(1)甲公司吸收合并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会计处理
借:存货
1000(公允价值)
固定资产
10000(公允价值)
商誉400
贷:长期应付款
800(公允价值)
短期借款
600(公允价值)
银行存款4000
股本5000
资本公积1000。
甲公司、乙公司属于非同一企业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股权支付额占交易支付总额比例为60%(6000÷10000×100%),小于85%,不属于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特殊重组,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合并中,在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的情况下,合并方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各项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由于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均按合并日的公允价值确定,所以不产生暂时性差异,不进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另外,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因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应确认为商誉,但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确认商誉,即商誉的计税基础为0,商誉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两者之间的差额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确认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会增加商誉的价值,若再考虑商誉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则会进一步加大商誉的价值,从而产生新的商誉,如此循环,不可穷尽,所以,新准则规定,商誉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