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6 17:38
山东: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 从山东省地税局获悉,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山东省内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规定,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应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山东省地税局表示,各中小企业如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可于3月底前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同意后今年即可按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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