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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涉税风险,抓住这些特殊事项

2010-11-16 16:51

规避涉税风险,抓住这些特殊事项


  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是企业正确运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准则的关键。

  1.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资产成本的情况下:不发生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补价)(或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相关税费

     2.账面价值模式下:不发生补价时: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支付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收到补价方: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例3.长安公司与永安公司不具有关联关系,二者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率,长安公司的库存商品与永安公司的一闲置车间进项交换,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为2000万元。永安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原值为2340万元,已计提折旧400万元,未计提减值准备,公允价值和计税价格均为2340万元。长安公司换入闲置车间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永安公司换入长安公司的库存商品作为库存商品核算,假设不考虑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金,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单位为万元。

  永安公司

  1.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940

    累计折旧400

    贷:固定资产2340

  借:库存商品2000(2340-340)

    应交税费——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40

    贷:固定资产清理1940

      营业外收入400

  2.会计收益=2340-1940=400(万元),应该视为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作为“利得”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3.财税差异:企业以固定资产抵债、投资、分配、捐赠、以物易物等,应当按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交易收益=2340-1940=400(万元)。不存在财税差异。

  换一个角度分析。对于交换损益的确认,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同时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转让资产的净值,税金(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益= 换入资产的计税基础+(-)补价收入(补价支出)-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相关税费=2340-1940=400万元。不存在财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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