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08 15:44
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的公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26 生效日期: 2006-12-26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凡2006年12月31日前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在2007年3月31日前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验照,逾期未验照按无照经营处理。
2006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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