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专题>详情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法规】

2010-11-08 15: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8-03 生效日期: 1990-08-03 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工商[1990]192号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处理的请示》[鄂工商个字(1990)第3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国家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凭营业执照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是违法行为。对把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经营凭证的个体工商户,可比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对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私营企业(非法人的)的处罚幅度,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 三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执行。

  三、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及其副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进行处理。

继续阅读与本文标签相同的文章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