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15
咨询描述:按照财税[2006]46号文件规定,农村信用社的企业所得税在2007年度属于免税期,对农村信用社在免税期查出的问题,查增的所得额部分如何处理?能否定性为偷税?可否按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解答内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减免税期间查出的问题#8218;属于盈利年度查增所得额部分,对减税企业#8218;单位要按规定补税、罚款,对免税企业、单位可只作罚款处理;属于亏损年度多报亏损的部分,应依照关于纳税人虚报亏损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所以,就您所描述的情况,只作罚款处理,不认定为偷税。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是有效文件,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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