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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检查后对违规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行为的账务调整【税务稽查调整】

2010-10-20 20:14

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动用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自1998年7月起,企业申报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一律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国税发[1998]108号文)“对纳税人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不按税务机关确定的比例,擅自将期初存货的已征税款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中抵扣的,一经查出,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并不得再计入‘待摊费用-期初进项税额’科目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2号文)纳税人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擅自非法申报抵扣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无论是本年度还是以前年度的行为,均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整:

  借: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

  同时记:

  借:库存商品(或材料采购等)

    贷: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

  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账务调整后,再对“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科目进行汇总,结算出其余额,从而完成了税务调整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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