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10
根据2009年8月28日的《中国会计报》报道,财政部组织的2009年以通信行业为重点的税收征管质量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全国35个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中,有北京、上海、云南、山西、湖北等11个专员办承担此项任务。面对税收检查,通信企业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中国转让定价服务联盟总协调员、思威瑞特联合(北京)财税咨询有限公司业务总监、税务风险管理专家王骏提醒通信企业从以下税种入手,加强自律管理,应对检查。
一、营业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话费收入的检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
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少缴营业税。
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约代理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捆绑销售手机、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三)营业外收入
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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