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0-20 20: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税务检查人员依法实施以下权力:
1、有权调取和检查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账册、凭证和纳税资料;
2、有权责成当事人提供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
3、有权对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及有关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4、有权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并记录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产的问题和情况;
5、有权对与纳税或代扣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照像、复印和复制;
6、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检查人员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帐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税务机关检查,调取资料时需填写《调取帐簿资料清单》,并在三个月内完整退还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的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调回检查,但税务机关必须载30日内退还。
7、有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其它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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