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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繁为简”债务重组产生重组损益处理有别【会计疑难处理】

2010-10-20 20:05

  一、债务重组前产生行为或事项

  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往往受外部市场、内部管理或遇到一些叠加不利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会计实务中,债权人应收的交易款项,就有可能涉及到久拖未决、认账无钱、未续做业务,或者存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等情形,除有的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则有的需要通过债务重组方式来进行解决。通常情况下,企业发生债务行为或事项后,以“权责发生制”核算为原则,对涉及债务重组事项,在债权、债务方各自清收债权、清偿债务中,应及时予以确认和计量,对其产生的重组损益,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作相应不同的账务处理。

  二、 债务重组会计规定及其分析

  现行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以资产清偿债务;(二)将债务转为资本;(三)修改其他债务条件,是指修改不包括上述(一)和(二)两种情形在内的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方式,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免去应付未付的利息、延长偿还期限等;(四)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区别提要(1):从现行会计准则规定中可以看出,它强调债权人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经营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原因等)的时点上,债权人为避免应收款项无法收回或尽量减少最低损失,适时与债务人通过一定的形式达成协议,或以法院裁定为原则并向债务人作出让步(如同意豁免部分债务本金或者利息、降低债务人应付债务的利率等)。在债务重组中,一般来讲,债权人作出让步为判断债务重组的前提,让步是债务重组的实质,其结果必然会产生重组损益(“利得”或“损失”),即债权人一定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一定会获得债务重组收益(利得)。从另一个角度而言,债务人不可能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也不可能得到债务重组收益。

  在会计核算中,应当注意的是:第一,如果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如债务人以等量的现金偿还债务;或者债务人根据转换协议,将应付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资本的,属正常情况下的债务转为资本,则不属于会计上所指的债务重组,对所发生的业务,不应按债务重组方法进行账务处理。第二,属于重组业务的会计核算,对重组损益的相关科目金额要确定会计计量与计价基础,即“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账面余额”。

  三、债务重组价值计量的运用

  在债务重组中,一定会涉及到“公允价值”、“账面价值”、“账面余额”等会计科目的价值计量属性问题。

  区别提要(2):首先,在债务重组日,应确定会计计量与计价基础;其次,要正确运用所产生“重组损益”涉及的会计科目和正确计算损益金额,以及账务处理。

  一般而言,①公允价值:是指独业企业之间,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对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首先要看其有无活跃市场,若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应取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比如企业存货;若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一般应采用估价技术方法进行,又如企业固定资产,可采用现金流量折现法估价等。

  ②账面价值:如资产的账面价值,是指资产的账面余额扣除相关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比如,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是指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扣除计提累计折旧的金额,再扣除有关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的金额等。

  ③账面余额:是指各自账户所结余的金额。比如固定资产账面余额,就是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等等。

  通过上述“区别提要”小结,便于会计工作者,作出正确的账务处理。

  作者:刘小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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