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29 09:37
1.税率的种类
进口关税的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种。原产于与我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普通税率纳税(经过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特别批准者除外);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者地区的进口货物,按照优惠税率纳税。为对付有些国家对我国出口产品的歧视,对于原产于对我国产品征收歧视性关税或者给予其他歧视性待遇的国家的产品,海关可以征收特别关税,以维护我国的合法权益。进口关税以从价税比例税率为主,辅以从量税、复合税和滑准税。
出口关税只限于少数产品,主要是国家控制出口的产品,盈利特别高且利润比较稳定的大宗商品,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出口已经占有相当比例的商品,国内紧俏又大量进口的商品以及国际市场容量有限、大量出口容易在国外形成削价竞销的商品等。 出口关税实行从价税,税率从20%—25%,共分5级。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分类原则归入合适的税号,并按照适用的税率纳税。
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国家对外经济贸易政策的需要制定关税暂定税率,即在海关进出口税则规定的进口优惠税率和出口税率的基础上,对某些进口货物(但只限于从与我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和出口货物实施的更为优惠的关税税率。这种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订,并且随时可以根据需要恢复按照法定税率征税。
2.税率的适用
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进出口货物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所实施的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经过批准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或者出售,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2)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日实施的税率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3)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4)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5)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纳税时,不论是一次缴清还是分期缴清,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纳税。
(6)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7)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税的,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税率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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