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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共用水表应如何开具发票?【增值税实务】

2010-09-27 20:36

  问题:我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另外一个企业均在一个厂区办公,由于无法分户安装水表,两家共用一个水表,水费由我公司缴纳,另外一个企业按照事先约定的一定比例分摊水费。自来水公司每月收取水费时,按6%的税率为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另外一个企业要求我公司按6%的税率给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这种做法可以吗,如果可以开具,应按哪种税率开具?

  答复: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自来水的适用税率为1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4.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5.自来水。6.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6%简易办法征收仅适用于自来水公司销售的自产自来水。你公司为其他企业开具发票,属转售自来水,不适用简易办法,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可以抵扣进行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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