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7 09:15
【问题】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自开收据向购房户代收天然气入网费,记入“其他应付款”后,全额上交天然气公司。请问,按照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是作为价外费用确定为销售收入呢?还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五条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因此,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天然气公司收取的天然气入网费,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开收据,若该入网费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且由天然气公司向购房户开具发票,该入网费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处理。若该入网费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应确认为销售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代收购房户天然气入网费,为代收款项,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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