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7 09:10
【问题】
税法规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4%的税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请问应交税金如何计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对此规定如下: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填报方法:上述应税业务应在增值纳税申报表主表的第5、21、23栏中分别反映“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减征额”3项内容,计算当期应纳税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在第4栏反映“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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