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6 09:42
融资租赁的神奇之处
游戏总是有规则的,融资租赁就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需求,向供货人购买设备。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一定的首付租金、保证金和手续费,出租人即可将设备交与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享有租赁物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处分权(即出售抵押租赁物件的权利)仍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分期支付租金,当租金全部付清时,只要支付设备的残值即可获得租赁物件的产权。与我们熟悉的设置抵押权进行分期付款的按揭贷款不同,融资租赁是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其租赁是形式,融资是目的,本质上是为传统交易结构中的买方(融资租赁交易结构中的承租人)提供买方信贷。这种游戏的最终目的是达到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人)的多赢。
近几年,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得到进一步的发展。2005年我国加入WTO时,就承诺在融资租赁业上完全放开,即允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与中国公司在相同的时间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美国的通用电气、IBM、卡特彼勒等公司都已在中国投资设立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我国大型机械设备使用融资租赁手段进行销售相比其他行业较为成熟。世界工程机械制造巨头卡特彼勒1986年最早推出了厂商系融资租赁,其70%以上的销售都是通过融资租赁实现的。目前,卡特彼勒也已经在我国开展机械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我国工程机械行业第一个获得融资租赁资质的企业是中联融资租赁公司下属的北京中联新兴建设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7亿元,于2006年4月20日经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截至2008年末,该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实现销售超过30亿元人民币。中联融资租赁公司于2009年2月又投资8000万美元设立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这是商务部批准成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系中联重科在中国大陆地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另一重要平台。
中联融资租赁公司这家中国唯一兼具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资质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资质的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在2007年融资租赁收入仅有5亿元,而到2008年就大幅增长到30亿元,占总收入的17%~18%,拉动的产品销售占公司销售的30%。预计今年融资租赁收入将超过50亿元,占总收入的比重超过20%。融资租赁对产品销售的刺激作用非常明显。
中联融资租赁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开拓的市场遍及各省市,客户群既有自然人又有企业法人。普通的农民、大型的建筑吊装公司、地方政府的环卫部门都能通过融资租赁方式获得设备。对于普通的中小企业来说,一台起重车或泵车价值几十万元甚至几百万元并不是个小数目,也许需要几年的收入才能买得起。借助融资租赁这种新型的金融工具,他们只需支付很少的首付金(往往低于银行按揭的首付款),就能获得中联重科生产的设备的使用权,并用使用设备的所得利润定期偿还余款。租赁公司会对客户进行建立在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基础上的资信审查,根据客户未来现金流的情况,为他们量身定制合理的还款方式,使还款有更多的灵活性。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以上,可以达到三年甚至五年。租赁期限的延长大大减轻企业现金流短缺的压力,改善资产负债比例,这对金融危机阴影下的许多信贷困难的企业来说无疑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融资租赁的风险相对信贷的风险要小得多,更多的信用可控因素在于拥有设备所有权的融资租赁公司手中。按照中联融资租赁公司的操作流程,融资租赁公司是完全按照客户的选择向中联重科公司主机事业部购买设备并签订合同的,这样投资的决策者和风险的承担者就是一致的。即使客户的现金流出现问题,无法及时还款,设备及其余值还在,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收回设备,使之重新流通回市场,不致于造成太大的损失。中联融资租赁公司总经理万钧说,现代租赁业已经逐渐发展成为新型的综合性的多功能知识密集型产业。融资租赁不仅具有融资功能,帮助企业增加现金流,还是国家宏观调控的杠杆,引导了社会的投资和消费,合理配置社会资源,平滑经济周期。
游戏规则还需完善
融资租赁业务虽然在全球发展迅速,但中联融资租赁公司却在国内遇到发展速度缓慢、规模弱小、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许多困难和挑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于认识和制度两个方面。
人们“重所有,轻使用”的传统观念造成了融资租赁发展的阻碍。还有很多情况下,中小企业遇到现金流不足的问题,无法一次性付清全款购买昂贵的设备,却并不清楚可以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或者对这种在中国还不太成熟的新型金融工具不太认可,只是持观望态度。另外,中国设立融资租赁课程的高校寥寥无几,教育方面缺乏专业人才,使得人们对融资租赁的认识水平不高,甚至一些业内人士都没有搞清融资租赁的概念。
制度安排存在不合理因素和环节
第一,国家规定的成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过高。国家银监会规定,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商务部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根据商务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内资租赁企业从事融资租赁试点的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满足如下条件: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4000万元,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1.7亿元。如此高的门槛,让许多行业有志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司望而却步。
第二,融资租赁作为信用销售方式在我国缺乏完善的诚信系统作支撑,社会诚信基础薄弱。为了规避风险,融资租赁公司要求客户缴纳一笔保证金。
第三,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单一,主要通过银行信贷。这就阻碍了融资租赁公司规模的扩大。
第四,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从2004年起全国人大的有关部门就开始着手起草《融资租赁法》,可是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无法出台,被无限期搁置下来。缺少法律法规的监管,许多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管理和业务开展出现了问题。
国家目前实施的营业税、增值税等相关的税收和会计制度也存在不利于融资租赁发展的条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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