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6 09:37
银行税,泛指为约束金融机构过度风险行为而征收的税金。
目前,全球只有三个国家将征收银行税纳入法案。
银行税的根本目的,是借助对银行收税的方式,提前积攒一笔来自于银行本身的资金,以便在下次危机来临时,政府可以不花费纳税人的钱,而是通过动用已征收的银行税来救助处于危险当中的银行。
笔者认为,在开征银行税之前,有几大问题值得探讨。
不利于经济复苏,且会导致资本结构失衡
银行税开征后,为保证利润,存贷利差必然加大,经济复苏的步伐将因金融活动受到抑制而放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提出的银行税建议公之于众后,代表世界各大银行的国际金融学会随即发出警告称,银行税的征收将阻碍全球经济的复苏。
国际金融学会执行理事德拉拉在给G20财长和央行行长的信中写道:“银行倒闭的风险应当由股东和债券持有人承担。银行税将颠覆现有的税务体制,税收不应被用于为无法预期的灾难设立基金。
任何对银行业施加的额外财务负担都不得损害其为经济复苏而提供信贷的能力,特别是在银行业已经接受了一系列新的资本和流动性要求的时候。”银行税的征收,会使经济萧条时期银行信贷收缩,间接融资供给减少。与此同时,资本市场融资困难,企业对银行贷款的需求相对增加,需求弹性下降,银行税负的转嫁加强,企业贷款成本加剧上升,经济繁荣时期则与之相反。这样则加剧了整个经济的波动性。
另一方面,资金规模大的银行风险评级普遍较高,相对于小银行,从实体经济获得的贷款依赖更大,有相当部分都是刚性需求,其贷款“定价”能力强,税负转嫁能力也相对较强。而各国银行税的“照顾重点”往往放在这些银行,这些银行就更加倾向于承担风险,并最终把更多的税收负担转嫁给其他部门。最后,政府为救助银行而筹集的资金大部分还是得由实体经济来承担。
使金融机构倾向于过度承担风险
大型金融机构获得较高的收益,不是因为有竞争力,而是由于其具有特殊地位。在这种扭曲的激励制度下,风险收益由银行高管获得,损失则由公众来承担。
“大而不能倒”的机构依靠政府给予的“隐形”保险更容易获得债权人或者存款人的资金,市场则倾向于给予其更高评级,这可以降低这些机构的融资成本,并使其获得了相对于其他机构的不正当竞争优势,从而降低了其宏观层面资源配置效率,不利于其金融系统的稳定。因此,英、美、法、德等国想通过征收银行税的方式提高金融系统的稳定性。
可是,这种方法容易加大银行业的风险。如果是在那些金融制度建设相对薄弱的国家开征银行税,那意味着政府给予救助的承诺已经显性化,这将加剧资金规模大的银行的道德风险。而救助毕竟是事后性质的,大银行在资不抵债之前就已经对社会经济造成恶劣影响了。
开征银行税无异于亡羊补牢。
而且如果说原来只有“大而不能倒”的银行才会得到政府救助的话,那现在则连一般银行也能得到政府救助了。那么,小银行的风险偏好也会发生极大改变。不仅如此,银行税还会带来逆向选择。金融创新使得银行能不断将负债从资产负债表中“抹去”,众所周知,金融衍生工具一般风险较高。那些看起来规模较大的银行可能资产品质更好,而这类银行却要承担更多的税负。这一负担分布会促使银行表外业务极具增长和风险的不可控性加强。
征收细节难以确定,程序复杂
从本质上说,银行税是将银行业从风险活动中提取自我救助资金的过程以社会契约的形式固化下来并得到国家机器的强制实施。
从这个意义理解,银行税的税基应 该放在风险上。现实中银行业的风险是无法准确衡量的。虽然可以通过抗压测试等方法评估商业银行的风险结构和抵御能力,但全球性金融危机系统性风险的全面影响很难通过简单的情景分析或量化计算准确预计。故以风险为税基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已确定征收方案的英德两国,其税基的确定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英国累退的银行税会导致银行借方期限结构的延长,贷方期限结构也会相应延长。而更多的长期贷款会加大银行业整体的贝塔系数。
德国累进银行税的初衷是有效管理金融机构的社会外部效应,但其抑制了银行风险对冲的活动,结果反而造成银行业整体风险管理能力的下降。
再者,还要考虑到几个重要问题:一是银行税如何征,如果是建立保险基金以救助未来陷入危机的金融机构,那基金由谁来管理?如果是交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理,那么,各国家之间比例如何确定?危机出现后如何分配“援助金”?另外要考虑的就是,征税由谁来用,以及如何使用的问题。如果是建立各国基金,那投资范围该如何界定?如果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来用,那么,国际国币基金组织拿到了这笔钱之后,到底是用于各国央行的监管还是用于自身的运营?因此,以什么为基础、如何收费、如何计量金融活动风险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些问题并不好解决。可以预见的是,无论是银行税达成开征的统一意见,还是日后的实施,每一步的推进都会很艰难。
征税将带来低效率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资本要素的流动性越来越强,但不同国家银行体系的税收负担和风险控制体系千差万别,因而实行“一刀切”的方式对于稳健经营的银行反而是一种不公平。不仅如此,提高的金融业税负还会因为上述分析的各种消极因素而带来银行效率的 低下和社会经济的不稳定。
因此,没有对金融机构提供大量援助资金的国家,普遍抵制银行税的征收,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巴西等。这些国家认为,本国在金融危机中受到的危害不同于其他国家,银行税即使在他国行之有效,对本国也未必适用。加拿大是这一征税计划的最大反对者。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没有一家加拿大的银行倒下,它们从未停止红利的支付,从未停止放贷,也从未向高管支付骇人听闻的奖金。在这种情况下,为什么还要无辜的加拿大银行为世界上其他地方出现的问题支付一笔“罚金”?与此同时,瑞士财政部长默茨也在华盛顿金融财长会议上表述了瑞士政府反对银行税的立场。
默茨强调,金融业的财务负担不应该被加重。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稳定、避免未来金融危机的再次发生,默茨认为应当采取其他措施,如规制资本向新兴市场的涌入以及控制许多国家不断增加的债务等,而非强制性地在全球范围内推行银行税计划。
日本也多次以“日本在泡沫经济时代就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存款保险机制,可以提供很好的保护”为由,表示日本不太想开征银行税。巴西表示,宁愿要求银行维持较高的储蓄来遏制风险。
这些国家之所以反对,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其他经济体和美欧有着不同的情况。美欧银行业的经营失误是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关键原因之一,它们确实也从本国政府获得了数额不等的资金援助。但在非美欧国家,这种情况并不存在。它们的银行业既没有引发危机,也没有受到本国纳税人的援助。非但如此,它们更像是美欧银行业错误的受害者。
如果不加区分,而笼统以应对下一次危机为理由征收全球银行税,就好比所谓的医生让没有生病的人陪同真正的病人一起吃药。此药下去,对病人可能有正面作用,但对非病人,却会产生较大负面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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