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13 19:35
我国目前有两种形式的出口销售,一是自营出口,一是代理出口销售。两种出口销售形式的进项税额负担人不同,其账务处理也不同。
(1)自营出口销售是贸易出口中属于自营性质的销售。自营性质是企业取得销售收入,负担出口商品的进价及有关的一切费用,承担出口商品的盈亏。 企业在取得出口销售收入时,可以不计算缴纳销项税额。但企业购进出口商品时,支付的款项中却包含有进项税额。这部分税额不应由出口企业负担。对此我国实行 了彻底退税的办法,将由出口企业在购进商品时付出的进项税额退还给企业。企业购进出口商品付出的税款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的借方,办理好退 税手续时,记入该账户的贷方。如果出口商品办理退税手续后发生退货或退关时,应补交已退回的税款。
(2)代理出口销售的出口退税。代理出口销售形式的代理方不垫付资金,不负担出口盈亏,只向委托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委托方取得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负担 出口商品的成本,承担出口商品的销售盈亏。在代理出口销售中,代理方未负担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应取得出口退税款。代理方办理出口退税的手续,但退税款 归委托方,故代理方将退税款通过“应付账款”科目核算;委托方收到退税款时,冲抵原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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