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7 12:00
川国税函〔2010〕21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09-0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近接部分地区关于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认定标准的请示,根据总局意见,现进一步明确如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第三条所称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同时满足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和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两个条件的批发企业。请各地按照本文执行,《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国税函〔2010〕120号)第二条同时废止。 二○一○年九月七日
免责声明:本文章和图片均来至于网络和网络上传,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cs@jdy.com给与删除
2011-03-30
2011-03-10
2011-04-19
2011-06-20
2011-06-09
2010-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