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1 09:21
【问题】
我公司与一家公司原有业务往来,有一批货物的货款到目前还没有支付,对方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公司也已申报抵扣。但是,目前该公司已经注销,导致我公司无法支付该笔货款。请问,这种情形的增值税进项税额须作转出处理吗?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另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如果仅仅是无法支付货款,而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不得抵扣情形的,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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