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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资产损失申请的报送期限

2010-08-31 14:50

  根据国税发[2009]88号文件的第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的第45日。考虑到 2010年2月15日正值春节放假期间,为保证纳税人及时提交申请,属于我局受理范围的纳税人的2009年度资产损失申请的截止日延长到2010年2月22日。

  纳税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将资产损失申请提交到税局办税大厅文书窗口。如因为时间关系,不能在2月22日前提供国税发[2009]88号文件所要求的全部资料的,可在2月22日前先提交申请及所能提供的资料,其他相关资料于2010年3月15日前补齐。未如期提交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税局在汇算清缴期间不再受理。纳税人需在2010年6月1日以后再进行申请。

  纳税人如要提交以前年度的资产损失申请,需要在2010年6月1日以后提交申请。

责任编辑:Ev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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