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1 14:15

2000 年8月2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国办发#91;2000#93;59号),决定加快建立信用担保体系,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中央、省、地(市)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的准入制度、资金资助制度、信用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行业协调制度与自律制度。中国担保市场开始进入制度建设、组建国家信用再担保机构和完善体系建设阶段,市场体系开始不断完善。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初步形成
近年来,通过各级政府的不断努力,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一体两翼组成。"一体"指城市、省、国家三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家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城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社区互助担保机构和商业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从事授信担保业务。"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商业担保机构和互助担保机构依据国家规定和协议约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的再担保服务和风险分担。
(四)中小企业担保试点的实践模式多样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实践模式呈现出多样化的发展态势,归纳起来包括信用担保、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等三种具体模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社会化的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的重要基础,探索市场经济体制和经济全球化形势下政府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作法。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分布在我国城乡社区,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从事中小企业直接担保业务,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基础。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而自发组建的担保机构,它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和主要特征。中小企业商业担保机构起步较早,但是由于担保风险与担保收益不成比例,所以,除个别几个具有政府背景的国有商业担保公司之外,其他商业担保公司发展比较缓慢。上述三种模式外,个别地方以政府财政部门与商业担保公司合作方式,由财政部门对银行作出承诺保证责任并推荐中小企业,由商业担保公司办理具体担保手续,对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进行担保的试点。也有的地方国有投资公司以企业名义为中小企业提供保证,并以咨询费名义收取提供担保的报酬。还有地方为帮助下岗职工自我创业,探索进行公务员为创业者从银行贷款提供个人小额担保。
(五)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展情况良好
截止2003年12月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省级或市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济南、铜陵、镇江、长春、重庆、遵义、楚雄、伊犁、咸阳、鸡西、鞍山、太原、福州、嘉兴、柳州、绵阳、马鞍山、包头、抚顺、深圳、珠海、武汉、宁波、巴音郭楞等200多个城市已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开展试点工作;广东、浙江、云南、安徽、四川、上海、北京等地的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的发展速度也大大加快,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地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已达二百余个。河南、吉林、宁夏、天津、山东、贵州、四川、内蒙古、青海、山西、黑龙江、江西、河北等十几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开始组建省级担保机构并开展再担保试点。
在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研究或成立省级再担保机构最早的省是河南、内蒙古、吉林、宁夏;全国第一家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担保业务的民营担保股份公司是深圳市中科智担保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第一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是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全国最早探索中小企业担保的直辖市是重庆、上海;全国第一家成立直辖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是天津;全国最早兼营中小企业担保业务的公司是深圳市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四川省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全国第一家政府与民营企业合作设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是珠海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全国第一个建立起省级再担保与市级信用担保体系的是河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全国第一家由国际组织参与出资和组建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是江苏镇江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
据初步统计,上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按实到担保资金排序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互助担保机构、商业担保机构。据初步统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已到位担保资金约60亿元,其中地方财政预算拨款占45%,经贸、科技、计划及主管部门等出资占30%、会员企业和个人出资等占15%、资产划拨等占10%。从各地试点情况看,已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法律形式主要有三类:一是事业法人(占35%),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由地方政府出资,但均采取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并采取会员制方式。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的省市有天津、重庆、河南、宁夏、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济南、铜陵、镇江、深圳、伊犁、青岛、鸡西、咸阳、遵义、巴音郭楞等城市以及部分开发区。二是企业法人(占50%),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在地方政府出资的同时还吸收其他资金,按照《公司法》运作。成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的省市有吉林、山东、贵州、上海、江西、山西等省(直辖市)和长春、包头、吉林、珠海等城市。三是社团法人,一般称为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如内蒙古自治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协会等。除上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之外,互助担保和商业担保机构一般都是注册登记为公司,但不标注"信用"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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