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1:00
一、如果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二、如果销售不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免征增值税。 第一、属于企业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第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以使用过的货物; 第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其中有一个条件不具备就属于财税[2002]29号文件所说的“应税固定资产”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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