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0:57
通用的是价值2000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 对价值没有严格规定,有些低于2000也可认定为固定资产 一、《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给固定资产定义为: (1)固定资产,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②使用年限超过一年; ③单位价值较高。 (2)使用寿命,指固定资产预期使用的期限。有些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也可以用该资产所能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数量来表示。 (3)折旧,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其中,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如果已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二、企业在确认固定资产时要考虑的条件是: 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 企业在对固定资产进行确认时,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定义和确认条件,考虑企业的具体情形加以判断。 税务为了方便核算“一般”以单价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为条件来确认固定资产,注意是“一般”,实际情况自己可以灵活操作,价值1000元使用年限2的的你也可以作为固定资产。 以2000元确定固定资产,不是说低于两千元就不合法,是价值较低的对当期损益影响不大,没有实际意义,也不便于管理。超过2000元的不作固定资产税务局不同意,一次进费用会让补税,低于2000的具有会计固定资产性质的计入固定资产,税务局是认同的。 比如酒店购买餐桌椅,单价可能都不足1000元,但是总价值比较高,无论是一次进费用还是,做低值易耗品都不行,只能作为固定资产。 所以,《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只强调了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较高,没有明确给出其价值判断标准,是有其充分的理由的。 在这样的规定下,企业一方面应当划清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存货之间的界线;另一方面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以及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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