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0:49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为了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进行偷税、骗税等犯罪活动,保障国家税收,特作如下决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之一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据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虚开增值税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企业法人、开票员、财务出纳各负有什么责任?要根据在此违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依照前款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分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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