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0:47
(4)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时,相关机构不是设在同一县(市)的,要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仍在货物最终实现销售时纳税,中间移送时则不交税。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http://acc.netbig.com/acc3/acc35/1561/20000830/593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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